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張志正
張璨麟
張凱婷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氏琳
法定代理人 張志正
張詹燕珠
上四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被 告 金蘭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陳俊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0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01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被告陳俊整無罪在案,然原告等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或 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