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名
劉烜浩
劉健鴻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年度少
連偵字第11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
15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1
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4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4號、108年度少
連偵字第39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108年度偵字第1130
2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107號),本院合
併審理,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泓名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9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96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午○○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6、8至12、17至21、23、25至42、44至50、94至9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6、8至12、17至21、23、25至42、44至50、94至9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劉健鴻犯如附表二編號94至9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4至9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陳泓名(綽號「ALLEN」)、午○○(綽號「小黑」、「阿浩」 )、劉健鴻3人分別自民國108 年1月初起,加入微信暱稱「 非凡」、「雨水」、「雨柔」等不詳成年人所發起、主持、 操縱及指揮之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
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嫌 部分,業據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109年度台 上字第375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金上訴字第1 73號判決確定),陳泓名擔任收簿手及收水車手之工作;午 ○○則擔任負責交付提款卡及收水工作,並可獲得轉交款項1. 5%之報酬;劉健鴻則擔任提款及交付提款卡之車手工作。陳 泓名、午○○、劉健鴻即分別與綽號「雨水」、「雨柔」、「 非凡」之不詳成年人、丑○○、戊○○、林佳慧、戴智聲(以上 4人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劉宇翔、張源昌、王振唐、梁朝 銘(所涉詐欺等犯行,均經另案判決審理中,不在本案審理 範圍)及少年簡○陞、陳○德、林○錡、古○瑾、黃○豪(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 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 表二編號1至94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 編號1至94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丙○○、庚○○、卯○ ○、癸○○、寅○○、壬○○、甲○○、巳○○、子○○、未○○、己○○、 辰○○、乙○○(午○○部分)、附表二所示之陳本怡、胡慧明、 李佩芳、石婷瑋、吳俊賢、紀欣妤、陳性蕰、吳文志、張吳 淑卿、鄧詠心、辛○○、陳朱淑琴、陳博宥、陳玫君、王韋力 、徐嘉宏、余俊賢、張凱媛、翁竹櫻、劉朝祐、莊秋雄、王 建文、楊凱婷、郭子渝、林聖昌、葉人魁、林承鋒、戴美瑤 、陳美秀、張書研、楊燕飛、黎惠英、曾惠珠、朱雪香、李 金樹、潘良騰、夏秀蘭、劉鳳光(午○○部分);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徐桂香、陳彩雲、王淑敏、謝王明娥、張麗萍、陳本 怡、陳億如、胡慧明、李佩芳、石婷瑋、吳俊賢、紀欣妤、 李秀琴、賴月霞、江珈瑜、林華龍、陳性蕰、吳文志、張吳 淑卿、鄧詠心、辛○○、林尚暐、陳朱淑琴、趙得甫、陳博宥 、陳玫君、王韋力、徐嘉宏、余俊賢、張凱媛、翁竹櫻、劉 朝祐、莊秋雄、王建文、楊凱婷、郭子渝、林聖昌、葉人魁 、林承鋒、戴美瑤、陳美秀、張書研、林冠宇、楊燕飛、黎 惠英、曾惠珠、朱雪香、李金樹、潘良騰、夏秀蘭、楊雲、 吳秀玲、陳媛秀、周博輝、邱英傑、廖嬪瑋、繆以欣、李姿 瑩、宋喬緯、王淯任、袁傳薪、葉人達、彭淑華、紀世章、 江承駿、林楷欣、王柏元、柯俊男、鐘東山、高珮瑤、林桂 香、鍾淑櫻、陳奐宇、黃珮瑩、黃小娥、陳致蓁、董思廷、 戴羽葳、宋晏仁、許馨文、祝念慈、宋家銘、申軒、藍致勇 、周委佐、江曜榕、黃森鎮、丁毓修、蔡豐富、馬韶辰、李 杰學、蔡盈瑩、吳思瑩、劉鳳光(陳泓名部分);暨附表二 編號94所示之劉鳳光(劉健鴻部分),致其等均受騙而將如
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 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示之帳戶,該詐欺集團成 員確認收受款項後,隨即通知該詐欺集團成員,由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將金融卡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及 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示之提款車手,待上揭車手分別於如附 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示之金額完畢後回報 該詐欺集團,再由該提款車手將提領所得交付予午○○、陳泓 名,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致生損害於上開 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陳泓名、午○○及劉健鴻與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再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 開立之帳戶收受財物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以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金融帳戶之 金融卡,而後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基於不詳原因,於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時間,分別 將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來源不明款項轉入本案詐欺集團 掌控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之金融帳戶後,指示該集團取 款車手於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時間、地點,持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事先交付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金融帳戶之金融 卡,將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無合理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 當之款項領出,並將所提領款項交與陳泓名及午○○,以製造 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不明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之。嗣經 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遭詐騙,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 畫面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庚○○、卯○○、癸○○、寅○○、壬○○、甲○○、子○○、 未○○、己○○、辰○○、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烏日分局報告及徐桂香、陳彩雲、謝王明娥、張麗萍、陳本 怡、胡慧明、李佩芳、石婷瑋、吳俊賢、紀欣妤、李秀琴、 賴月霞、江珈瑜、林華龍、陳性蕰、吳文志、張吳淑卿、鄧 詠心、辛○○、林尚暐、陳朱淑琴、趙得甫、王韋力、徐嘉宏 、余俊賢、張凱媛、翁竹櫻、莊秋雄、王建文、楊凱婷、郭 子渝、林聖昌、林承鋒、戴美瑤、陳美秀、張書研、林冠宇 、楊燕飛、曾惠珠、朱雪香、李金樹、潘良騰、夏秀蘭、楊 雲、吳秀玲、陳媛秀、周博輝、邱英傑、廖嬪瑋、繆以欣、 李姿瑩、宋喬緯、袁傳薪、彭淑華、紀世章、江承駿、林楷 欣、王柏元、柯俊男、鐘東山、高珮瑤、鍾淑櫻、陳奐宇、 黃小娥、陳致蓁、董思廷、戴羽薇、宋晏仁、許馨文、宋家 銘、藍致勇、周委佐、江曜榕、黃森鎮、丁毓修、李杰學、 蔡盈瑩、吳思瑩、劉鳳光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第三分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泓名、午○○、劉健鴻於警詢、偵 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少連偵397 號卷第 33至36、315 至316 、369 至374 頁、警卷第105 至109 頁 、少連偵107 號卷第207 至208 頁、甲卷第154至155頁、乙 卷第13至18、81至83頁、丙卷第77至87、209至210、243至2 46頁、己卷79至93、101至109、127至135頁、辛卷第59至65 頁、卯卷第105至109頁、辰卷第99至104、207至208頁、巳 卷第13至15、47至51頁、午卷第257至260頁、未卷第25至26 、133至134頁、本院602號卷一第287至343頁、本院602號卷 五第79至85、89至162、187至192、195至206頁),核與證 人即同案被告林佳慧、戴智聲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所為證述(甲卷第19至25、125至128、156至1 57頁、丁卷第63至66、67至73、177至179頁、辛卷第47至52 頁、巳卷第25至29頁、午卷第509至512頁、未卷第65至66頁 、本院602號卷一第287至343、351至355、357至369、403至 411頁、本院602號卷三第127至170頁)、證人簡○陞、林○錡 、劉宇翔、陳○德、古○瑾、黃○豪、徐志承分別於警詢、偵 查中所為證述(警卷第73至83頁、少連偵397號卷第41至45 、321至322頁、甲卷第71至75、77至83、85至90、141至143 頁、丙卷第107至115、117至129、155至171頁、戊卷第61至 62頁、己卷第147至159、167至171、185至193、205至293、 295至315、319至327、393至415頁、辛卷第105至109頁、丑 卷第66至69、73至75頁、寅卷第75至85、101至103頁、卯卷 第73至83頁、辰卷第91至95、173至174頁、巳卷第65至69、 107至117頁、午卷第261至266、276至280、281至286、287 至289、331至334、337至338、344至346、355至357、413至 415、475至47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戊○○分別於警 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證述(少連偵397 號 卷第53至54、55至60、69至70、71至76、319 至322 頁、警 卷第19至32、45至58頁、本院卷第115 至118 、299 至302 、305 至318 頁)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出處 欄」所示之相關證據資料附卷可參(各該證據卷頁見附表一 、二「證據出處欄」所載),是被告3人上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洗錢、特殊洗錢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
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 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 之特定犯罪所得(如:詐欺、加重詐欺等),即應逕以一 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又行為人對 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 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屬犯罪 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 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 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 制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 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 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帳戶,被告陳泓名、午○○、劉健鴻 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不正方法取得該等金融帳戶作 為人頭帳戶使用後,於如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示時間,用 以收受各不詳之人,基於不明原因匯入之款項,並由被告 劉健鴻將金融卡交予少年古○瑾、黃○豪,由其等領款後層 層上繳予被告陳泓名、午○○,其等取得該等款項不具合理 之來源而與收入顯不相當,顯係本於隱匿資產之動機,取 得帳戶並據以收受帳戶內之財物,是被告陳泓名、午○○、 劉健鴻此部分所為,雖無法證明該不詳之人匯入之款項係 屬本案詐欺集團之詐欺所得,而無前置之犯罪存在,仍屬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行為。(二)核被告陳泓名就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為,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被告 午○○就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6、8至12、17至21 、23、25至42、44至50、9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為,均係 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被告劉健 鴻就附表二編號94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95至96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午 ○○就附表一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加重要件,惟查,被告午○○僅擔任車手、收水工作
,對於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施用之詐術細部手法應無從知 悉或有所認識,自不能逕認其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亦構 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加重要件,公訴 意旨對此容有誤會,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刪減,毋庸變更 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 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 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 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 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 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3人雖未實際親自參與詐騙告訴人(被害人) 等之行為,惟被告3人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 同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3人前揭參與部分既為 該詐騙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3人 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3人並未與其 他負責詐騙之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等共同參 與犯罪之認定。是以,被告3人與同案被告林佳慧、戴智 聲、戊○○、丑○○、另案被告徐志承、劉宇翔、少年簡○陞 、陳○德、林○錡、古○瑾、黃○豪、暱稱「雨水」、「雨柔 」、「非凡」之不詳成年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不 詳姓名、年籍成員間,就上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陳泓名就附表二編號1至94;被告午○○就附表一編號1 至13、附表二編號6、8至12、17至21、23、25至42、44至 50、94;被告劉健鴻就附表二編號94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及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陳泓名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94所示共94次之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95、96所示2次特殊洗錢罪 ;被告午○○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3、附表二編號6、8至12 、17至21、23、25至42、44至50、94所示共51次之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95、96所示2次特殊洗錢 罪;被告劉健鴻就附表二編號94所示1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及附表二編號95、96所示2次特殊洗錢罪,均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按犯前2 條之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同
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3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本案之犯 罪事實,已如前述,堪認被告3 人對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 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等上揭所犯一般洗錢 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本院僅於後述量刑時一 併衡酌前開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而特殊洗錢罪部分 ,則依法減輕其刑。
(六)至少年簡○陞、林○錡、陳○德、古○瑾、黃○豪於行為時未 滿18歲,此有證人簡○陞、林○錡、陳○德、古○瑾、黃○豪 警詢筆錄所載年籍資料可考(甲卷第85頁、丙卷第107頁 、己卷第147、185、393頁),惟考以詐欺集團分工細膩 ,且詐欺集團成員間未必相互熟識,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 告陳泓名、午○○、劉健鴻對上開車手為少年乙節有何明知 或可預見,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定被告3人對共犯具 有少年身分乙節有所認知或預見,故本案被告3人所為尚 無從依前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 段規定加重其刑。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107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均正值青壯之年 ,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而參與詐欺犯罪集團,貪圖 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值觀念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 感危機,損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實值非難,惟念被 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斟酌被告3人於本案詐 騙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之分工,及被告3人分別於本 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本院602號卷五第161、20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考量被告3人所犯詐 欺及洗錢犯行之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及其等於集團內所擔 任角色、分工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年8月 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
,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 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 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 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 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 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 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午○○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提領贓款車手,其報酬 為提領金額之1.5%,此據被告午○○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 不諱(本院602號卷一第288頁)。是以,被告午○○本案各 次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應分別獲有如附表一、二 「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報酬,又上揭款項雖均未扣案,然 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且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 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於被告午○○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 被告陳泓名、劉健鴻則自陳其等並未領得報酬等語(甲卷 第154頁、本院602號卷一第288頁),復無證據證明被告 陳泓名、劉健鴻確有領得任何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 徵。
四、被告3 人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 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示,固就沒收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有特別規定。惟查,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 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 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 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 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是附表一、二 所示之提領款項扣除被告午○○取得之報酬,其餘部分均非 被告3 人所有或取得事實上之處分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 從適用上開洗錢防制法之特別沒收規定。
五、至同案被告林佳慧、戴智聲、戊○○、丑○○等人,均由本院另 行審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尤開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移送併辦、檢察官白惠淑、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佈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 宗 對 照 表 一、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卷(甲卷) 二、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30號卷(乙卷) 三、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卷(丙卷) 四、108年度偵字第11302號卷(丁卷) 五、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卷(戊卷) 六、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卷一(己卷) 七、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卷二(庚卷) 八、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4號卷一(辛卷) 九、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14號卷二(壬卷) 十、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4號卷一(癸卷) 十一、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4號卷二(子卷) 十二、108年度他字第1787號影卷(丑卷) 十三、108年度少他字第63號影卷(寅卷) 十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刑案偵查卷(卯卷) 十五、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卷(辰卷) 十六、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一(巳卷) 十七、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二(午卷) 十八、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三(未卷) 十九、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卷一(本院602號卷一) 二十、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卷二(本院602號卷二) 二一、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卷三(本院602號卷三) 二十二、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卷四(本院602號卷四) 二十三、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卷五(本院602號卷五) 二十四、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卷(本院卷)
附表一:(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 被告午○○部分)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銀行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證據出處 犯罪所得(新臺幣,單位元以下捨去)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丙○○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3 月27日13時13分前某時許,假冒丙○○之友人楊彩柔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丙○○於同日13時13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丙○○於108 年3 月27日15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13,000元匯至葉庭語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3 月27日16時10分許,提領45,000元中13,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221至225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217至2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31至233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武昌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235至237頁)。 ⑤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239至243頁)。 ⑥轉帳交易紀錄(警卷第243頁)。 ⑦葉庭語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51頁)。 195元 〈計算式:13,0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庚○○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3 月27日16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庚○○於同日16時3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庚○○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庚○○於108 年3 月27日16時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號2樓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18,000元匯至葉庭語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3 月27日17時6 分許,提領18,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257至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55至25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263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267至269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271頁)。 ⑥葉庭語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51頁)。 270元 〈計算式:1萬8,0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卯○○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5時前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卯○○於同日15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卯○○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卯○○於108 年4 月10日15時1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以ATM 轉帳方式,將18,000元匯至曹翊泰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5時18分許,提領18,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311至315頁)。 ②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 305、32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307頁)。 ④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309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17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卷第319頁)。 ⑦曹翊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9頁)。 270元 〈計算式:1萬8,0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癸○○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前某時許,假冒癸○○之友人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癸○○於同日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癸○○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癸○○於108 年4 月10日15時4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000 號草湖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將40,000元匯至曹翊泰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5時51分許起至同日15時52分許止,合計提領4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少連偵397號卷第190至19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少連偵397號卷第189頁)。 ③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少連偵397號卷第192頁)。 ④曹翊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9頁)。 600元 〈計算式:4萬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3時30分前某時許,假冒寅○○之友人吳易璋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寅○○於同日13時3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寅○○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寅○○於108 年4 月10日16時3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號全家超商,以ATM 轉帳方式,將20,000元匯至曹翊泰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6時10分許,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327至3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333至33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 337、34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339頁)。 ⑤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卷第341頁)。 ⑥臉書頁面、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345至353頁)。 ⑦曹翊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9頁)。 300元 〈計算式:2萬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壬○○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6時52分前某時許,假冒壬○○之友人戴仲德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壬○○於同日16時52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壬○○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壬○○於108 年4 月10日16時58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住處,以網路轉帳方式,將20,000元匯至曹翊泰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6時58分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合計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359至363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卷第367、37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369至371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373至375頁)。 ⑤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379至383頁)。 ⑥曹翊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9頁)。 300元 〈計算式:2萬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甲○○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7時17分前某時許,假冒甲○○之友人戴仲德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甲○○於同日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甲○○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甲○○分別於108 年4 月10日17時17分許及同日17時3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以網路轉帳方式,將10,000元、10,000元匯至曹翊泰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7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390至39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38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389、39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394至395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397至404頁)。 ⑥曹翊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9頁)。 300元 〈計算式:2萬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巳○○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9 時30分許,假冒中華電信人員,撥打電話向巳○○佯稱:因其證件資料遭人盜用,導致名下有欠款未繳,欲協助其處理云云;復由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分別假冒士林分局警員、士林地檢署人員,撥打電話向巳○○佯稱:因其資料遭人盜用涉及毒品洗錢案件,需配合協助調查,致巳○○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巳○○於108 年4 月10日11時23分許起至同日11時52分許止,在南投縣○○鄉○○路○○巷00○0 號住處及南投縣○○鄉○○路○段000 ○0 號萊爾富超商,分別以網路銀行及ATM 轉帳方式,將40,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匯至林美萱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1時36分許起至同日12時7 分許止,合計提領119,9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水郵局 ①被害人巳○○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17至4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407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409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卷第411至413頁)。 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21頁) ⑥林美萱凱基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65至167頁)。 1,798元 〈計算式:11萬9,9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子○○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5時3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店家人員,撥打電話向子○○佯稱:因疏失導致其帳戶將被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子○○於108 年4 月10日16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以ATM 轉帳方式,將29,985元匯至林美萱申辦之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6時30分許起至同日16時31分許止,合計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31至433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427至42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437至43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41頁)。 ⑤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443頁)。 ⑥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卷第445頁)。 ⑦子○○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警卷第447至449頁)。 ⑧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警卷第451頁)。 ⑨林美萱凱基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67頁)。 450元 〈計算式:3萬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未○○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2時前某時許,假冒未○○之友人潘俞豪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未○○於同日12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未○○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未○○於108 年4 月10日12時57分許起至同日14時6 分許止,以ATM 轉帳方式,分別將13,000元、13,000元、10,000元、11,000元匯至黃士福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3時2 分許起至同日13時18分許止,合計提領26,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63至46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455至45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卷第459至461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471頁)。 ⑤黃士福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59至161頁)。 705元 〈計算式:4萬7,0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零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4 月10日14時2 分許,提領20,000元(僅7,000 元部分,13,000元部分為編號11被害人匯入)。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108 年4 月10日14時3 分許,提領3,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108 年4 月10日14時12分許,提領11,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己○○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3時20分前某時許,假冒己○○之友人陳余任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己○○於同日13時2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己○○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己○○於108 年4 月10日13時53分許及同日13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中壢頂壢郵局,以ATM 轉帳方式,分別將1,300元、11,700元匯至黃士福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4時2 分許,提領20,000元(僅13,000元部分,7,000 元部分為編號11被害人匯入)。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76至47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警卷第478、48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482至48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484至485頁)。 ⑤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486至488頁)。 ⑥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警卷第489至490頁)。 ⑦黃士福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59頁)。 195元 〈計算式:1萬3,0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辰○○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3時4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辰○○於同日13時4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致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辰○○於108 年4 月10日14時2 分許,在嘉義縣○○市○○路00號朴子郵局,以ATM 轉帳方式,將10,000元匯至黃士福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4時4 分許,提領1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童綜合醫院梧棲分院 ①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95至499頁)。 ②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501至50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505至507頁)。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卷第509頁)。 ⑤對話紀錄、臉書頁面翻拍照片(警卷第511至519頁)。 ⑥黃士福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59至161頁)。 150元 〈計算式:1萬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乙○○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4 月10日16時許,假冒微風網路購物網站會計人員,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因疏失導致將扣款12個月費用,欲協助其取消重複扣款云云;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同日假冒郵局業務部陳主任,撥打電話向乙○○佯稱: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乙○○於108 年4 月10日18時43分許起至同日19時8 分許止,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號,以ATM 轉帳方式,分別將29,989元、19,090元、29,985元匯至宋松鑑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4 月10日19時許起至同日19時14分許止,合計提領79,400元。 臺中市○○區○○路000 號土地銀行沙鹿分行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527至5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523至52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53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卷第541、545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警卷第547頁)。 ⑥宋松鑑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55至157頁)。 1,191元 〈計算式:7萬9,400元*1.5%〉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109年度金訴字第602號 被告陳泓名、午○○部分)【以下本院卷均指本院602號卷】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銀行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證據出處 犯罪所得(新臺幣,單位元以下捨去)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徐桂香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1 月17日10時22分許,假冒徐桂香之孫姪女,撥打電話向徐桂香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徐桂香誤信為其孫姪女需借款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徐桂香於108 年1 月17日11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板橋文化路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將150,000 元匯至蔡志松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簡○陞 108 年1 月17日11時52分許起至同日11時53分許止,合計提領60,000元。 臺中市○ 區○○街 000 號全 家超商 ①告訴人徐桂香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3至2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15至1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20至21頁)。 ④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影本(本院卷二第25頁)。 ⑤蔡志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1 月17日11時56分許起至同日11時57分許止,合計提領40,000元。 臺中市○ 區○○街 00○0 號 統一超商 108 年1 月17日12時6 分許起至同日12時7 分許止,合計提領50,000元。 臺中市○ 區○○路 ○段000 號育才郵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彩雲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1 月17日10時許,假冒陳彩雲之友人吳秀春,撥打電話向陳彩雲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陳彩雲誤信為其友人吳秀春需借款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陳彩雲於108 年1 月17日12時4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玉山銀行土城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將50,000元匯至蔡志松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簡○陞 108 年1 月17日12時18分許,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元大銀行 ①告訴人陳彩雲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0至3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本院卷二第2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2頁)。 ④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33頁)。 ⑤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34頁)。 ⑥蔡志松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1 月17日12時23分許,合計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王淑敏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1 月16日18時許,假冒王淑敏之姪女,撥打電話向王淑敏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王淑敏誤信為其姪女需借款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王淑敏於108 年1 月16日21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楊梅分行,以ATM 轉帳方式,將30,000元匯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劉宇翔 108 年1 月17日0 時2 分許,合計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 ①被害人王淑敏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5至37頁)。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39頁)。 ③王淑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本院卷二第40頁)。 ④行動電話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41至52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3頁)。 ⑥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5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謝王明娥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22日10時 28分許,假冒謝王明 娥之姪媳婦佳容,撥 打電話向謝王明娥佯 稱:因急需用錢,欲 向其借款云云,致謝 王明娥誤信為其姪媳 婦佳容需借款而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謝王明娥於108 年1 月22日11時56分許, 在新北市○○區○○ 路○段000 號土城郵 局,以臨櫃匯款方式 ,將30,000元匯至邱 俊雄申辦之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內。 劉宇翔 108 年1 月22日 13時16分許起至 同日13時17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謝王明娥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1至65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67頁)。 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69至77頁)。 ④邱俊雄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57至59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張麗萍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22日11時 14分許,假冒張麗萍 之友人賴小姐,撥打 電話向張麗萍佯稱: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 款云云,致張麗萍誤 信為其友人賴小姐需 借款而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張麗萍於108 年1 月 22日12時2 分許,在 臺北市○○區○○○ 路○段000 巷0 號敦 南郵局,以臨櫃匯款 方式,將100,000 元 匯至陳啟彰申辦之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劉宇翔 108 年1 月22日 15時32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張麗萍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69至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7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79至81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83頁)。 ⑤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壬卷第87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壬卷第89至93頁)。 ⑦陳啟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壬卷第55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錡 108 年1 月23日 2 時19分許起至 同日2 時20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陳本怡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1 月14日12時許,假冒陳本怡姪子陳冠丞,撥打電話向陳本怡佯稱:因投標房屋,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陳本怡誤信為其姪子陳冠丞需借款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陳本怡於108 年1 月14日13時34分許起至同日13時41分許止,分別以ATM 轉帳及臨櫃匯款方式,將30,000元、30,000元、30,000元、90,000元匯至吳俊霆申辦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劉宇翔 108 年1 月15日0 時37分許起至同日0 時39分許止,合計提領6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陳本怡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87至89頁)。 ②165專線協請金融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本院卷二第8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8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85至86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90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92頁)。 ⑦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93頁)。 ⑧吳俊霆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79至80頁)。 午○○: 900元 〈計算式:6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陳億如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6 日18時 21分許,假冒明洞國 際有限公司員工,撥 打電話向陳億如佯稱 :因資料輸入錯誤, 導致增加一筆訂單, 欲協助取消該筆訂單 云云;復由詐騙集團 其一成員於108 年3 月7 日16時33分許, 假冒永豐銀行信用卡 部門人員,撥打電話 向陳億如佯稱:訂單 已取消,為防止個資 外洩,需依指示操作 ATM 云云,致陳億如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陳億如於108 年3 月 7 日17時16分許,在 嘉義縣○○鄉○○路 000 號中埔郵局,以 ATM 轉帳方式,將29 ,987元匯至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戴智聲 108 年3 月7 日 17時28分許起至 同日17時32分許 止,合計提領2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被害人陳億如於警詢之指述(丁卷第111至114頁)。 ②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卷第115頁)。 ③陳億如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丁卷第117頁)。 ④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丁卷第4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胡慧明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8 日17時 許,假冒網路商家, 撥打電話向胡慧明佯 稱:因作業疏失將其 訂單設為分期約定轉 帳,欲協助取消重複 扣款云云;復由詐騙 集團其一成員於同日 假冒玉山銀行客服人 員,撥打電話向胡慧 明佯稱:需依指示操 作ATM 解除重複扣款 設定云云,致胡慧明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胡慧明分別於108 年 3 月8 日19時許及同 日19時3 分許,在其 所任職之公司內,以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分別將49,987元、49 ,987元匯至柯宗榮申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戴智聲 108 年3 月8 日 19時24分許起至 同日19時25分許 止,合計提領10 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胡慧明於警詢之指述(丁卷第121至123頁)。 ②胡慧明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丁卷第124至125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卷第126頁)。 ④柯宗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丁卷第53至55頁)。 午○○: 1,500元 〈計算式:10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李佩芳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8 日20時 許,假冒賣家撥打電 話向李佩芳佯稱:因 誤增一筆訂單,將會 重複扣款,需依指示 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 款設定云云,致李佩 芳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李佩芳分別於108 年 3 月8 日21時24分許 及同日21時26分許, 在高雄市○○區○○ 路00000 號統一超商 ,以ATM 轉帳方式, 將26,543元、24,823 元匯至柯文豪申辦之 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戴智聲 108 年3 月8 日 21時51分許,提 領6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李佩芳於警詢之指述(丁卷第127至128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丁卷第12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卷第130頁)。 ④柯文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丁卷第57頁)。 午○○: 900元 〈計算式:6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石婷瑋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8 日20時 許,假冒網路購物店 家工作人員,撥打電 話向石婷瑋佯稱:因 工作人員疏失誤刷商 品,導致信用卡重複 扣款,欲協助取消扣 款云云;復由詐騙集 團成員於同日晚上, 分別假冒台新銀行客 服人員、主任,撥打 電話向石婷瑋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 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 ,致石婷瑋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石婷瑋分別於108 年 3 月8 日21時26分許 及同日21時54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 ○段00號國泰世華銀 行臨安分行及臺南市 ○區○○路000 號全 家超商,以ATM 轉帳 方式,分別將29,989 元、29,985元匯至柯 文豪申辦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戴智聲 108 年3 月8 日 21時53分許起至 同日晚上22時10 分許止,合計提 領51,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石婷瑋於警詢之指述(丁卷第131至13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丁卷第136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丁卷第137頁)。 ④柯文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丁卷第57頁)。 午○○: 765元 〈計算式:5萬1,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吳俊賢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9 日17時 39分許,假冒PCHOME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向吳俊賢佯稱:因帳 務錯帳,將導致扣款 ,欲協助其退款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成員 於同日及同年月10日 ,分別假冒國泰世華 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向吳俊賢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 行,進行退款云云, 致吳俊賢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吳俊賢於108 年3 月 9 日18時35分許起至 同日22時1 分許止, 在高雄市○鎮區○○ 00街00號住處,以網 路銀行轉帳方式,分 別將9,999元、41,03 8 元、29,973元、31 ,062元匯至許芫翰申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戴智聲 108 年3 月9 日 19時17分許起至 同日19時20分許 止,合計提領39 ,900元(與編號 12紀欣妤受騙款 項同筆提領)。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吳俊賢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379至38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壬卷第387至38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397至399頁)。 ④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壬卷第407至409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411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413至417頁)。 ⑦行動電話通話紀錄(壬卷第419頁421頁)。 ⑧吳俊賢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壬卷第423頁)。 ⑨許芫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丁卷第59頁至61頁)。 ⑩何巧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619頁)。 午○○: 2,265元 〈計算式:15萬1,000元*1.5%〉 (許芫翰郵局帳戶提領39,900元部分計入編號12號)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德 108 年3 月9日 22時13分許起至 同日22時14分許 止,合計提領62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吳俊賢於108 年3 月 10日16時8 分許起至 108 年3 月11日0 時 19分許止,以網路銀 行轉帳及ATM 現金存 款方式,分別將49, 987 元、39,989元、 19,985元匯至何巧雯 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林○錡 108 年3 月10日 16時55分許起至 同日16時57分許 止,合計提領8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紀欣妤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9 日17時 23分許,假冒PCHOME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向紀欣妤佯稱:因其 先前購物設定錯誤, 導致將每月扣款,欲 協助取消設定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 員於同日假冒台新銀 行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紀欣妤佯稱:需 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 重複扣款設定云云, 致紀欣妤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紀欣妤分別於108 年 3 月9 日18時13分許 及同日18時23分許, 在新北市○○區○○ 街0 號統一超商,以 ATM 轉帳方式,分別 將29,989元、29,989 元匯至何巧雯申辦之 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9 年3 月9 日 19時11分許,提 領6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紀欣妤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343至3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34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353至35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361至363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365至369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壬卷第371至373頁)。 ⑦紀欣妤台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壬卷第375至377頁)。 ⑧何巧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617頁)。 ⑨許芫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丁卷第59頁)。 午○○: 1,498元 〈計算式:9萬9,9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紀欣妤於108 年3 月 9 日19時7 分許,在 新北市○○區○○街 00號全家超商,以AT M 轉帳方式,將29,9 85元匯至許芫翰申辦 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戴智聲 108 年3 月9 日 19時17分許起至 同日19時20分許 止,合計提領39 ,900元(與編號 11吳俊賢受騙款 項同筆提領)。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李秀琴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1 月14日上午某時許,假冒李秀琴之友人陳日盛,撥打電話向李秀琴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李秀琴誤信為其友人陳日盛需借款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李秀琴於108 年1 月14日10時51分許、同年月15日11時38分許,在苗栗縣○○鄉○○路00號銅鑼農會,以臨櫃匯款方式,分別將150,000 元、150,000 元匯至譚寧勛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簡○陞 108 年1 月15日13時3 分許起至同日13時5 分許止,合計提領9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 號兆豐銀行 ①告訴人李秀琴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97至98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100頁)。 ③銅鑼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10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03頁)。 ⑤LINE對話紀錄、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104至107頁)。 ⑥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108頁)。 ⑦譚寧勛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劉宇翔 108 年1 月16日0 時11分,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統一超商 108 年1 月16日0 時14分許起至同日0 時15分許止,合計提領4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賴月霞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16日上午 某時許,假冒賴月霞 之姪女,撥打電話向 賴月霞佯稱:因投資 需要資金周轉,欲向 其借款云云,致賴月 霞誤信為其姪女需借 款而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賴月霞於108 年1 月 16日11時36許,在桃 園市○○區○○○路 00號合作金庫大園分 行,以臨櫃匯款方式 ,將260,000 元匯至 吳俊儒申辦之合作金 庫帳號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內。 劉健鴻 108 年1 月16日 12時27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之1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賴月霞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111至113頁)。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本院卷二第1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17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119至121頁)。 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123至127頁)。 ⑥吳俊儒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09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108年5月9日合金南高雄字第1080001735號函檢送吳俊儒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29至13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1 月16日 12時37分許起至 同日12時55分許 止,合計提領7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全家超 商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江珈瑜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17日11時 許,假冒江珈瑜之友 人簡佩娟,撥打電話 向江珈瑜佯稱:因需 要周轉,欲向其借款 云云,致江珈瑜誤信 為其友人簡佩娟需借 款而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江珈瑜於108 年1 月 17日11時2 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 ○段00號臺北富邦銀 行三重分行,以臨櫃 匯款方式,將200,00 0 元匯至黃永貴申辦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劉健鴻 108 年1 月18日 0 時40分許,合 計提領30,000元 。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全家超 商 ①告訴人江珈瑜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141至147頁)。 ②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影本(本院卷二第15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15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本院卷二第159至161頁)。 ⑤江珈瑜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183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187至191頁)。 ⑦黃永貴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35頁)。 ⑧臺灣銀行小港分行108年5月6日小港營密字第10850003481號函檢送黃永貴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本院卷二第193至19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林華龍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2 月21日10時 52分許,假冒林華龍 之妻舅,撥打電話向 林華龍佯稱:因投資 急需用錢,欲向其借 款云云,致林華龍誤 信為其妻舅需借款而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林華龍於108 年2 月21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臺北富邦銀行得和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將200,000 元匯至鄭鴻璋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劉健鴻 108 年2 月21日 12時8 分許起至 同日13時44分許 止,合計提領15 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林華龍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285至2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28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293、29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301至303頁)。 ⑤臺北富邦銀行、元大銀行匯款單影本(壬卷第307頁)。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壬卷第309至313頁)。 ⑦鄭鴻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45至146頁)。 ⑧鄭鴻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15頁)。 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31號附表二編號1。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華龍於108 年2 月 21日14時31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 000 號元大銀行秀朗 分行,以臨櫃匯款方 式,將200,000 元匯 至鄭鴻璋申辦之臺北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劉健鴻 108 年2 月21日 15時38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9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道○段 0 號萊爾 富超商 108 年2 月21日 15時56分許起至 同日15時58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00號全家 超商 108 年2 月21日 16時2 分許起至 同日16時3 分許 止,合計提領5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全家超 商 陳○德 108 年2 月22日 1 時43分許起至 同日1 時45分許 止,合計提領49 ,7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大雅郵 局 1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陳性蕰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6 日11時 許,假冒陳性蕰之姪 女簡靜瑜,撥打電話 向陳性蕰佯稱:因欠 款需錢周轉,欲向陳 性蕰借款云云,致陳 性蕰誤信為其姪女簡 靜瑜需借款而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 陳性蕰於108 年3 月 7 日12時20分許,在 基隆市○○區○○路 0 號基隆中山郵局, 以臨櫃匯款方式,將 50,000元,匯至陳瑋 倫申辦之臺灣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7 日 13時24分許起至 同日13時25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①告訴人陳性蕰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315至3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323頁)。 ③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329頁)。 ④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337頁)。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341頁)。 ⑥陳瑋倫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89至591頁)。 午○○: 748元 〈計算式:4萬9,9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錡 108 年3 月7 日 13時30分許,提 領9,90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萊 爾富超商 1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吳文志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12日19時 10分許,假冒網路購 物商家人員,撥打電 話向吳文志佯稱:因 網路錯誤,導致增加 多筆訂單,欲協助向 銀行取消訂單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 員於同日19時27分許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 行員,撥打電話向吳 文志佯稱:需依指示 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 款云云,致吳文志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吳文志於108 年3 月 12日21時11分許起至 同日22時22分許止, 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分別將49,987元、49 ,912元、49,982元, 匯至呂依璇申辦之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內 。 林○錡 108 年3 月12日 21時20分許起至 同日21時31分許 止,合計提領5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 0 號合庫 商銀 ①告訴人吳文志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425至43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線上客服查詢交易紀錄結果(丁卷第28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433至43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壬卷第441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443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455頁)。 ⑦吳文志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壬卷第457至459頁)。 ⑧網路銀行交易紀錄(壬卷第461至467頁)。 ⑨呂依璇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54頁)。 午○○: 2,185元 〈計算式:14萬5,7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3 月12日 22時47分許起至 同日22時49分許 止,合計提領49 ,7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陳○德 108 年3 月12日 22時12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108 年3 月12日 22時17分,提領 26,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 0 號合庫 商銀 1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張吳淑卿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12日10時 許,假冒張吳淑卿之 親戚林國城,撥打電 話向張吳淑卿佯稱: 因投資房地產需要支 付代書費用,欲向其 借款云云,致張吳淑 卿誤信為其親戚林國 城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張吳淑卿於108 年3 月12日12時12分許, 在高雄市○○區○○ ○路0 號星展銀行四 維分行,以臨櫃匯款 方式,將350,000 元 匯至許素梅申辦之合 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內 。 林○錡 108 年3 月13日 0 時23分許起至 同日0 時25分許 止,合計提領5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清泉崗郵 局 ①告訴人張吳淑卿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495至499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50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503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513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壬卷第519頁)。 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壬卷第523至527頁)。 ⑦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壬卷第529頁)。 ⑧LINE對話紀錄、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壬卷第535至543頁)。 ⑨許素梅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633頁)。 午○○: 750元 〈計算式:5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鄧詠心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7日前某 時許,假冒鄧詠心之 友人張敬帆於臉書上 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 訊息,並留下通訊軟 體LINE之聯絡方式, 鄧詠心於同日17時13 分許,瀏覽上開訊息 後,以通訊軟體LINE 聯繫交易事宜,致鄧 詠心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鄧詠心於108 年3 月 27日18時17分許,在 臺中市南區高工路統 一超商,以ATM 轉帳 方式,將29,985元匯 至潘秀青申辦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7日 18時25分許起至 同日18時26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號臺灣 銀行 ①告訴人鄧詠心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01至30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299至300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303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庚卷第304頁)。 ⑤潘秀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58頁)。 午○○: 449元 〈計算式:29,985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辛○○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7日前某 時許,假冒辛○○之 友人於臉書上刊登販 賣手機之不實訊息, 並留下通訊軟體LINE 之聯絡方式,辛○○ 於同日16時10分許, 瀏覽上開訊息後,以 通訊軟體LINE聯繫交 易事宜,致辛○○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辛○○於至108 年3 月27日17時36分許, 在臺北市○○區○○ 路000 巷0 號10樓, 以網路轉帳方式,將 30,000匯至葉庭語申 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丑○○ 108 年3 月27日 17時42分許,提 領37,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號統一 超商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09至3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307至308頁)。 ③轉帳交易紀錄(庚卷第312頁)。 ④辛○○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庚卷第313頁)。 ⑤臉書頁面照片(庚卷第314頁)。 ⑥LINE對話紀錄擷圖(庚卷第315至316頁)。 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卯卷第280頁)。 ⑧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卯卷第286頁)。 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卯卷第293至295頁)。 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卯卷第297、301頁)。 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卯卷第299至300頁)。 ⑫潘秀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58頁)。 ⑬葉庭語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卯卷第151頁)。 午○○: 780元 〈計算式:5萬2,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於至108 年3 月27日18時18分許, 在臺北市○○區○○ 路000 巷0 號10樓, 以網路轉帳方式,將 25,000匯至潘秀青申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7日 18時27分許,提 領15,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號臺灣 銀行 2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林尚暐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7日17時 18分許,假冒HITO網 購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林尚暐佯稱:因 服務人員疏失,造成 重複扣款,欲協助其 取消云云;復由詐騙 集團其一成員於同日 假冒合作金庫銀行專 員,撥打電話向林尚 暐佯稱:需依指示操 作ATM 解除重複扣款 設定云云,致林尚暐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林尚暐於108 年3 月27日18時47分許至同日19時2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新光銀行東三重分行,以ATM 存款方式,分別將30,000元、30,000元、29,985元匯至劉展豪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7日 18時57分許起至 同日18時59分許 止,合計提領5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①告訴人林尚暐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18至3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31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324、32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323頁)。 ⑤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影本(庚卷第330頁)。 ⑥林尚暐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庚卷第331至333頁)。 ⑦陳○德提領照片(庚卷第118頁)。 ⑧劉展豪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庚卷第160頁)。 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附表六編號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尚暐於108 年3 月 27日19時44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 號4 樓住 處,以網路ATM轉帳 方式,將69,988元匯 至劉展豪申辦之臺灣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內。 陳○德 108 年3 月27日 19時57分許,合 計提領30,000元 。 臺中市○ ○區○○ 街00號石 岡區農會 108 年3 月27日 20時34分許,提 領,提領900 元 。 臺中市○ ○區○○ 街○段0 號新社郵 局 2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陳朱淑琴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5日16時 41分許,假冒陳朱淑 琴之友人,撥打電話 向陳朱淑琴佯稱:因 親戚需要用錢,欲向 其借款云云,致陳朱 淑琴誤信為其友人需 借款而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陳朱淑琴於108 年3 月27日15時25分許, 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林口分行,以 臨櫃匯款方式,將20 0,000 元匯至葉庭語 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陳○德 108 年3 月28日 0 時10分許,合 計提領40,000元 。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①告訴人陳朱淑琴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46至3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34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348頁)。 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庚卷第351頁)。 ⑤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庚卷第352至365頁)。 ⑥葉庭語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62頁)。 午○○: 748元 〈計算式:4萬9,9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3 月28日 0 時50分許,提 領9,9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大雅郵 局 2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趙得甫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7 日19時 許,假冒玉山銀行鄭 主任,撥打電話向趙 得甫佯稱:因恆隆行 公司誤將其信用卡設 定扣款,為避免其帳 戶再遭任意扣款,需 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 云云,致趙得甫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趙得甫於108 年4 月8 日0 時6 分許及同日0 時7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分別將49,987元、49,987元匯至陳凱玲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8 日 0 時9 分許至同 日0 時10分許, 合計提領100,00 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大雅郵 局 ①告訴人趙得甫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37至3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335至336頁)。 ③網路銀行臺幣交易明細查詢(庚卷第340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341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344頁)。 ⑥陳凱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6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陳博宥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8 日17時 許,假冒VACANZA 客 服人員,撥打電話向 陳博宥佯稱:因會計 人員疏失,導致新增 一筆訂單,欲協助其 詢問郵局取消訂單云 云;復由詐騙集團其 一成員於同日17時23 分許,假冒郵局客服 人員,撥打電話向陳 博宥佯稱:需依指示 操作ATM 設定云云, 致陳博宥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陳博宥於108 年4 月 8 日18時12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 000 號土地銀行高雄 分行,以ATM 存款方 式,將17,985元匯至 楊瑞麒申辦之板信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內 。 陳○德 108 年4 月8 日 18時45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號新光 銀行 ①被害人陳博宥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68至3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367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372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373頁)。 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卷第374頁)。 ⑥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交易紀錄證明(庚卷第375頁)。 ⑦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庚卷第377頁)。 ⑧楊瑞麒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68頁)。 午○○: 269元 〈計算式:17,985*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陳玫君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8 日16時 42分許,假冒網路購 物商家人員,撥打電 話向陳玫君佯稱:因 作業疏失將其訂單設 為分期約定轉帳,欲 協助取消設定,需依 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 複扣款設定云云,致 陳玫君陷於錯誤,以 ATM 轉帳方式,依對 方指示匯款。 陳玫君於108 年4 月 8 日18時29分許,在 高雄市○○區○○00 號全家超商,以ATM 轉帳方式,將11,985 元匯至楊瑞麒申辦之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8 日 18時45分許,合 計提領9,900 元 。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號新光 銀行 ①被害人陳玫君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80至3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379頁)。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卷第382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385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387頁)。 ⑥陳玫君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庚卷第389頁)。 ⑦楊瑞麒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68頁)。 午○○: 148元 〈計算式:9,9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王韋力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8 日17時 32分許,假冒網路購 物商家客服人員,撥 打電話向王韋力佯稱 :因內部作業疏失, 致其訂購商品數量錯 誤,於協助其向玉山 銀行客服取消訂單云 云;復由詐騙集團其 一成員於同日18時30 分許,假冒玉山銀行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向王韋力佯稱:需依 指示操作ATM 取消訂 單云云,致王韋力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王韋力於108 年4 月 8 日18時35分許起至 同日18時58分許止, 在桃園市○○區○○ 路○段000 號對面, 以行動銀行轉帳方式 ,分別將499 元、49 ,989元、17,969元, 匯至楊瑞麒申辦聯邦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8 日 18時50分許起至 同日18時52分許 止,合計提領50 ,6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號新光 銀行 ①告訴人王韋力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395至40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391至393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405頁)。 ⑤行動電話通話紀錄、轉帳明細翻拍照片(庚卷第407至409頁)。 ⑥楊瑞麒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69頁)。 午○○: 1,026元 〈計算式:68,457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4 月8 日 19時6 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大 雅區大雅 區中清路 三段941 號全家超 商 2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徐嘉宏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8 日17時 53分許,假冒HITO本 舖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徐嘉宏佯稱:因 公司系統當機,導致 其訂單數目錯誤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 成員於同日假冒元大 銀行客服人員,撥打 電話向徐嘉宏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ATM 取 消訂單云云,致徐嘉 宏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徐嘉宏於108 年4 月 8 日18時56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 000 號統一超商,以 ATM 轉帳方式,將29 ,987元匯至楊瑞麒申 辦之板信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8 日 19時1 分許起至 同日19時2 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臺中 商銀 ①告訴人徐嘉宏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13至4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411至412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16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卷第417頁)。 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418頁)。 ⑥楊瑞麒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68頁)。 午○○: 450元 〈計算式:3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余俊賢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9 日9 時 許,假冒中華電信員 工,撥打電話向余俊 賢佯稱:其電話費未 繳,需致電「陳文正 警官」云云;復由詐 騙集團其一成員於同 日假冒「陳文正警官 」撥打電話向余俊賢 佯稱:因其帳戶遭人 冒用,而冒用之人涉 嫌吸毒案件,其只需 付款即可結案云云, 致余俊賢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余俊賢於108 年4 月 12日14時許,在苗栗 縣○○市○○路000 號中國信託銀行頭份 分行,以臨櫃匯款方 式,將120,000 元匯 至林翊靖申辦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9 日 14時25分許起至 同日14時27分許 止,合計提領11 9,9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統一 超商 ①告訴人余俊賢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22至4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421頁)。 ③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27頁)。 ④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430頁)。 ⑤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影本(庚卷第433頁)。 ⑥林翊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0至171頁)。 午○○: 1,798元 〈計算式:11萬9,9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張凱媛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3日12時 57分前某時許,假冒 張凱媛之友人於臉書 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通訊 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 ,張凱媛於同日12時 57分許,瀏覽上開訊 息後,以通訊軟體LI NE聯繫交易事宜,致 張凱媛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張凱媛於108 年4 月 13日13時22分許,在 臺北市○○區○○街 00號10樓住處,以網 路轉帳方式,將13,0 00元匯至林翊靖申辦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陳○德 108 年4 月13日 13時26分許,提 領13,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張凱媛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28至4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43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40頁)。 ④LINE對話紀錄、臉書頁面、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庚卷第441至443頁)。 ⑤林翊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1頁)。 午○○: 195元 〈計算式:1萬3,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 翁竹櫻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3日14時 59分許,假冒臉書購 物廠商,撥打電話向 翁竹櫻佯稱:因其先 前超商取貨時,店員 掃碼錯誤,將導致連 續扣款,會協助聯繫 銀行云云;復由詐騙 集團其一成員於同日 ,假冒凱基銀行客服 人員,撥打電話向翁 竹櫻佯稱:需依指示 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 款云云,致翁竹櫻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翁竹櫻於108 年4 月 13日15時39分許,在 臺北市○○區○○○ 路000 號全家超商, 以ATM 轉帳方式,將 5,985 元匯至林翊靖 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3日 16時3 分許,提 領7,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翁竹櫻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47至4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45至446頁)。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卷第450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51頁)。 ⑤林翊靖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1頁)。 午○○: 89元 〈計算式:5,985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劉朝祐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3日14時 前某時許,假冒劉朝 祐之友人李小裕於臉 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通 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 式,劉朝祐於同日14 時許,瀏覽上開訊息 後,以通訊軟體LINE 聯繫交易事宜,致劉 朝祐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劉朝祐於108 年4 月 13日14時45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9分許止, 分別將18,000元、30 ,000元、1,000 元匯 至林翊靖申辦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3日 14時55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3分許 止,合計提領48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 號統一超 商 ①被害人劉朝祐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54至4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4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56頁)。 ④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照片(庚卷第457至460頁)。 ⑤林翊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1頁)。 午○○: 720元 〈計算式:4萬8,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莊秋雄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5日9 時 30分許,假冒莊秋雄 之友人,撥打電話向 莊秋雄佯稱:因急需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 云,致莊秋雄誤信為 其友人需借款而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莊秋雄於108 年4 月 15日11時53分許,在 南投縣○○鎮○○路 ○段00號第一商業銀 行,以臨櫃匯款方式 ,將50,000元匯至施 輝映申辦之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5日 12時11分許起至 同日12時12分許 止,合計提領4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①告訴人莊秋雄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63至46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461至462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65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影本(庚卷第466頁)。 ⑤施輝映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2頁)。 午○○: 735元 〈計算式:4萬9,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王建文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5日12時 33分前某時許,假冒 王建文之友人於臉書 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通訊 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 ,王建文於同日12時 33分許,瀏覽上開訊 息後,以通訊軟體LI NE聯繫交易事宜,致 王建文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王建文於108 年4 月 15日12時23分許,以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將13,000元匯至徐志 維申辦之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陳○德 108 年4 月15日 12時36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號 OK超商 ①告訴人王建文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69至4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467至46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47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475頁)。 ⑤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庚卷第477至481頁)。 ⑥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結果(庚卷第485頁)。 ⑦徐志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6頁)。 午○○: 195元 〈計算式:13,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 楊凱婷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5日12時 20分前某時許,假冒 楊凱婷之友人莊子璇 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 機之不實訊息,並留 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 絡方式,楊凱婷於同 日12時20分許,瀏覽 上開訊息後,以通訊 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 宜,致楊凱婷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 楊凱婷於108 年4 月 15日12時35分許,以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將26,000元匯至徐志 維申辦之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陳○德 108 年4 月15日 12時37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OK超商 ①告訴人楊凱婷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491至4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487至48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庚卷第497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499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庚卷第501頁)。 ⑥臉書頁面、對話紀錄照片(庚卷第503至517頁)。 ⑦LINE對話紀錄照片(庚卷第519至539頁)。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庚卷第541頁)。 ⑨徐志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6頁)。 午○○: 300元 〈計算式:2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郭子渝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5日13時 58分前某時許,假冒 郭子渝之友人管昶翔 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 機之不實訊息,並留 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 絡方式,郭子渝於同 日下午,瀏覽上開訊 息後,以通訊軟體LI NE聯繫交易事宜,致 郭子渝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郭子渝於108 年4 月 15日13時58分許,在 新竹市○區○○路00 0 巷0 號住處,以網 路銀行轉帳方式,將 18,000元匯至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5日 14時52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全家超 商 ①告訴人郭子渝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551至55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549至550頁)。 ③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554頁)。 ④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庚卷第555頁)。 ⑤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8頁)。 午○○: 270元 〈計算式:18,000*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林聖昌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5日14時 48分前某時許,假冒 林聖昌之友人於臉書 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通訊 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 ,林聖昌於同日下午 ,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交易事宜,致林聖昌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林聖昌於108 年4 月 15日14時48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 000 巷00弄00號住處 ,以網路轉帳方式, 將20,000元匯至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5日 14時55分許,提 領13,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全家超 商 ①告訴人林聖昌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559至56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55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565頁)。 ④臉書頁面、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照片(庚卷第567至569頁)。 ⑤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8頁)。 午○○: 195元 〈計算式:1萬3,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葉人魁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5日14時 前某時許,假冒葉人 魁之友人林燁於臉書 上刊登販賣手機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通訊 軟體LINE之聯絡方式 ,葉人魁於同日14時 許,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交易事宜,致葉人 魁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葉人魁於108 年4 月 15日14時57分許,以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將36,000元匯至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5日 15時8 分許,合 計提領36,000元 。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OK超 商 ①被害人葉人魁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575至5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571至57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581頁)。 ④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78頁)。 午○○: 540元 〈計算式:3萬6,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9) 林承鋒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6日16時 30分前某時許,假冒 林承鋒之友人蔣緯於 臉書上刊登販賣手機 之不實訊息,並留下 通訊軟體LINE之聯絡 方式,林承鋒於同日 16時30分許,瀏覽上 開訊息後,以通訊軟 體LINE聯繫交易事宜 ,致林承鋒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林承鋒於108 年4 月 16日16時55分許,在 臺中市西屯區市○○ ○路00號13樓之2 住 處,以網路轉帳方式 ,將10,000元匯至羅 碧亭申辦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6日 17時36分許起至 同日17時37分許 止,合計提領66 ,9005中之1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大雅郵 局 ①告訴人林承鋒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587至5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583至58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59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593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臉書頁面翻拍照片(庚卷第595至603頁)。 ⑥羅碧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80頁)。 午○○: 150 〈計算式:1萬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 戴美瑤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7日16時 27分許,假冒臉書歡 樂購拍賣購物團工作 人員,撥打電話向戴 美瑤佯稱:因其新增 20筆訂單,將有郵局 人員與其聯繫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 員於同日下午,假冒 郵局人員,撥打電話 向戴美瑤佯稱:需依 指示操作ATM 解除多 餘訂單云云,致戴美 瑤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戴美瑤於108 年4 月 17日17時52分許,在 雲林縣○○鄉○○路 00○0 號饒平郵局, ,以ATM 轉帳方式, 將8,080 元匯至中國 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17日 18時2 分許,提 領8,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戴美瑤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607至6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605至606頁)。 ③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饒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609頁)。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卷第610頁)。 ⑤戴美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庚卷第610 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83頁)。 午○○: 120元 〈計算式:8,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 陳美秀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22日17時 3 分許,假冒HAIR美 髮網人員,撥打電話 向陳美秀佯稱:因其 信用卡遭重複扣款,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 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 ,致陳美秀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陳美秀於108 年4 月22日18時26分許起至同日19時20分許止,以ATM 轉帳方式,分別將29,213元、26,985元、14,983元匯至賴建芳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22日 18時45分許起至 同日18時48分許 止,合計提領2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全家超 商 ①告訴人陳美秀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612至6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庚卷第61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61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庚卷第616頁)。 ⑤玉山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庚卷第617頁)。 ⑥陳美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庚卷第618至619頁)。 ⑦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庚卷第620頁)。 ⑧賴建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87至188頁)。 午○○: 1,065元 〈計算式:7萬1,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4 月22日 18時52分許起至 同日19時31分許 止,合計提領42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統一超 商 4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 張書研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24日21時 許,假冒網路購物商 家人員,撥打電話向 張書研佯稱:因系統 疏失多增加1 筆訂單 ,將導致扣款,會請 郵局人員與其聯繫云 云;復由詐騙集團其 一成員於同日,假冒 郵局行員,撥打電話 向張書研佯稱:需依 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 複扣款設定云云,致 張書研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張書研於108 年4 月 23日22時39分許,在 新竹市○區○○路0 號統一超商,以ATM 現金存款方式,將29 ,985元匯至李浩文申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4 月23日 23時許,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大雅郵 局 ①告訴人張書研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622至6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621頁)。 ③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625頁)。 ④張書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庚卷第627至628頁)。 ⑤李浩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90頁)。 午○○: 450元 〈計算式:3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3) 林冠宇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4 月11日前某 時許,在8891網站刊 登販售車輛訊息,並 留下通訊方式,林冠 宇於108 年4 月11日 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 ,自同日起至同年月 30日止,與詐騙集團 成員聯繫交易事宜, 致林冠宇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林冠宇於108 年4 月 30日15時08分許,以 臨櫃匯款方式,將12 0,000 元匯至黃宏琮 申辦之華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5 月1 日 0 時45許起至同 日0 時49分許止 ,合計提領60,0 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①告訴人林冠宇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639至6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庚卷第637至6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庚卷第641頁)。 ④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庚卷第643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庚卷第644至645頁)。 ⑥黃宏琮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192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5 月1 日 0 時54許起至同 日0 時55分許止 ,合計提領60,0 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全 家超商 4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 楊燕飛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7 日9 時 12分許,假冒楊燕飛 之姪子,撥打電話向 楊燕飛佯稱:因急需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 云,致楊燕飛誤信為 其姪子需借款而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楊燕飛於108 年1 月 7 日12時37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 000 號玉山銀行士林 分行,以臨櫃匯款方 式,將150,000 元匯 至魏羽琪申辦之玉山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7 日 13時41分許起至 同日14時4 分許 止,合計提領15 0,000 元。 臺中市○ ○市○○ 路000 號 豐原醫院 ①告訴人楊燕飛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1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19頁)。 ④玉山銀行存款回條影本(壬卷第23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25頁)。 ⑥魏羽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39頁)。 午○○: 2,250元 〈計算式:15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 黎惠英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4 日某時 許,假冒黎惠英之友 人,以LINE通訊軟體 傳送訊息向黎惠英佯 稱:因急需用錢,欲 向其借款云云,致黎 惠英誤信為其友人需 借款而陷於錯誤,依 對方指示匯款。 黎惠英於108 年1 月 4 日11時6 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大里郵局 ,以臨櫃匯款方式, 將100,000 元匯至歐 仲凱申辦之合作金庫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4 日 11時48分許起至 同日12時7 分許 止,合計提領99 ,000元。 ①被害人黎惠英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27至2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31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3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壬卷第37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39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45頁)。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47頁)。 ⑧歐仲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43頁)。 午○○: 1,485元 〈計算式:9萬9,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 曾惠珠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7 日10時 許,假冒曾惠珠之友 人許桂鳳,以LINE通 訊軟體傳送訊息向曾 惠珠佯稱:因急需用 錢,欲向其借款云云 ,致曾惠珠誤信為其 友人許桂鳳需借款而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曾惠珠於108 年1 月 7 日13時4 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 000號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烏日分行,以臨 櫃匯款方式,將110, 000 元匯至王楚翔申 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林○錡 108 年1 月7 日 16時44分許起至 同日16時46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曾惠珠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49至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53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57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59頁)。 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61頁)。 ⑥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壬卷第65至67頁)。 ⑦王楚翔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45頁)。 午○○: 600元 〈計算式:4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1 月7 日 16時58分許起至 同日17時許止, 合計提領10,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4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朱雪香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28日12時 25分許,假冒朱雪香 之姪子朱偉綸,撥打 電話向朱雪香佯稱: 欲向其借款云云,致 朱雪香誤信為其姪子 朱偉綸需借款而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朱雪香於108 年1 月 28日14時30分許,在 高雄市○○區○○○ 路000 號國泰世華銀 行左營分行,以臨櫃 匯款方式,將150,00 0 元匯至曾心穎申辦 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28日 15時24分許起至 同日15時25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朱雪香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95至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99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103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105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107頁)。 ⑥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壬卷第109頁)。 ⑦曾心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59頁)。 午○○: 2,250元 〈計算式:15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1 月28日 15時38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9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 號統一超 商 108 年1 月28日 15時43分許起至 同日15時44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全家 超商 108 年1 月28日 16時11分許起至 同日16時12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4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8) 李金樹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30日10時 許,假冒李金樹之友 人,撥打電話向李金 樹佯稱:因投標法拍 屋需要押金,欲向其 借款云云,致李金樹 誤信為其友人需借款 而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李金樹於108 年1 月 30日11時27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 ○段00號台新銀行基 隆路分行,以臨櫃匯 款方式,將150,000 元匯至邱雯華申辦之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30日 12時4 分許,提 領150,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全家超商 ①告訴人李金樹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111至1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壬卷第11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121頁)。 ④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壬卷第123頁)。 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影本(壬卷第125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127頁)。 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壬卷第131至135頁)。 ⑧邱雯華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63頁)。 午○○: 2,250元 〈計算式:15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9) 潘良騰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30日10時 許,假冒潘良騰之姪 子黃奎宇,撥打電話 向潘良騰佯稱:因投 資負債,欲向其借款 云云,致潘良騰誤信 為其姪子黃奎宇需借 款而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胡晉文於108 年1 月 30日11時35分許,依 潘良騰指示,在高雄 市○○區○○路○段 000 號鳳山行政中心 郵局,以臨櫃匯款方 式,將100,000 元匯 至曾心穎申辦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30日 12時29分許起至 同日12時30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全 家超商 ①告訴人潘良騰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137至141頁)。 ②證人胡晉文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143至1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14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151頁)。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153頁)。 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155頁)。 ⑦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壬卷第157頁)。 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159至161頁)。 ⑨曾心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59頁)。 午○○: 1,500元 〈計算式:10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年1 月30日 12時33分許起至 同日12時34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道○段 000 號統 一超商 5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 夏秀蘭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30日13時 許,假冒夏秀蘭之哥 哥,撥打電話向夏秀 蘭佯稱:因急需用錢 ,欲向其借款云云, 致夏秀蘭誤信為其哥 哥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夏秀蘭於108 年1 月 30日13時22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 0 號郵局,以臨櫃匯 款方式,將150,000 元匯至曾心穎申辦之 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30日 13時49分許起至 同日13時50分許 止,合計提領5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000○ 000號 ①告訴人夏秀蘭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163至1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167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171至173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175至177頁)。 ⑤郵局無摺存款收執聯影本(壬卷第179頁)。 ⑥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壬卷第181至183頁)。 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壬卷第187至191頁)。 ⑧曾心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61頁)。 ⑨羅惠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71頁)。 午○○: 2,985元 〈計算式:19萬9,000元*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夏秀蘭於108 年1 月 30日13時49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 0 號郵局,以臨櫃匯 款方式,將150,000 元匯至羅惠盈申辦之 郵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林○錡 108 年1 月30日 14時16分許起至 同日14時18分許 止,合計提領8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全家超 商 108 年1 月30日 14時30分許起至 同日14時31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之1 統一超商 108 年1 月30日 14時39分許起至 同日14時40分許 止,合計提領2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統一超商 5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2) 楊雲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31日10時 31分許,假冒楊雲之 友人依艷,撥打電話 向楊雲佯稱:因急需 用錢,欲向其借款云 云,致楊雲誤信為其 友人依艷需借款而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楊雲於108 年1 月31 日13時46分許,在新 北市○○區○○街00 號三峽郵局,以臨櫃 匯款方式,將100,00 0 元匯至李承恩申辦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 。 林○錡 108 年1 月31日 14時48分許起至 同日14時50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之1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楊雲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235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壬卷第239至241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24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卷第251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壬卷第253頁)。 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255頁)。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壬卷第259至263頁)。 ⑧李承恩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辛卷第58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1 月31日 15時13分許起至 同日15時14分許 止,合計提領39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全家超商 5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 吳秀玲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2 月1 日11時 39分許,假冒吳秀玲 姪子吳奇儒,撥打電 話向吳秀玲佯稱:因 欠缺資金周轉,欲向 其借款云云,致吳秀 玲誤信為其姪子吳奇 儒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吳秀玲於108 年2 月 1 日12時12分許,在 雲林縣○○鄉○○○ 路00號東勢厝郵局, 以臨櫃匯款方式,將 80,000元匯至林奇勳 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內。 林○錡 108 年2 月1 日 14時21分許起至 同日14時22分許 止,合計提領45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全 家超商 ①告訴人吳秀玲於警詢之指述(壬卷第265至269頁)。 ②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壬卷第27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壬卷第273頁)。 ④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壬卷第275頁)。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壬卷第277頁)。 ⑥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壬卷第279至283頁)。 ⑦林奇勳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3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4) 陳媛秀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108 年1 月14日10時許,假冒陳媛秀之友人鄔雪瑛,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陳媛秀佯稱:因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云云,致陳媛秀誤信為其友人鄔雪瑛需借款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陳媛秀於108 年1 月14日10時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富邦銀行敦和分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將200,000 元匯至張育瑋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簡○陞 108 年1 月14日11時41分許起至同日11時43分許止,合計提領120,000 元。 臺中市○ 區○○路 00號2 樓 ①告訴人陳媛秀於警詢之指述(丑卷第15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丑卷第2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丑卷第31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丑卷第33頁)。 ⑤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丑卷第35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丑卷第37頁)。 ⑦張育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丑卷第27頁)。 ⑧監視器畫面照片13張(丑卷第39至5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8) 周博輝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4 日12時 35分許,假冒周博輝 之兒子周亨澤,撥打 電話向周博輝佯稱: 因急需用錢,欲向其 借款云云,致周博輝 誤信為其兒子周亨澤 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周博輝於108 年3 月 5 日11時55分許,在 新北市○○區○○街 000 號中和大華郵局 ,以臨櫃匯款方式, 將300,000 元匯至葉 宏德申辦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林○錡 108 年3 月5 日 12時14分許起至 同日12時16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周博輝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790至792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789、793至79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795至796、80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797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本院卷二第799頁)。 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802頁)。 ⑦葉宏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47至848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5 日 12時27分許起至 同日12時33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統 一超商 108 年3 月5 日 12時33分許起至 同日12時34分許 止,合計提領1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5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9) 邱英傑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27日前某 時許,在臉書刊登借 款廣告,邱英傑瀏覽 上開訊息後,以通訊 軟體LINE聯繫貸款事 宜,致邱英傑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 邱英傑於108 年2 月 1 日12時43分許,在 臺北市○○區○○○ 路○段000 號1 樓玉 山銀行大安分行,以 ATM 轉帳方式,將20 ,000元匯至李承恩申 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林○錡 108 年2 月1 日 13時許,提領2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邱英傑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803至807頁)。 ②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80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81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813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815、819頁)。 ⑥邱英傑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827至829頁)。 ⑦李承恩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0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0) 廖嬪瑋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中旬某日 ,假冒廖嬪瑋之友人 許姿萍於臉書上刊登 販賣手機之不實訊息 ,並留下通訊軟體LI NE之聯絡方式,廖嬪 瑋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交易事宜,致廖嬪瑋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廖嬪瑋於108 年3 月 22日17時53分、18時 2 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號4 樓 住處,以網路轉帳方 式,分別將18,000元 、10,000元匯至陳雅 鈴申辦之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丑○○ 108 年3 月22日 18時48分許起至 同日18時49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0 0 號新社 農會 ①告訴人廖嬪瑋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04至20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201至203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07至208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209至210頁)。 ⑤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本院卷二第213頁)。 ⑥陳雅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22日 18時58分許起至 同日18時59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 號新社郵 局 5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1) 繆以欣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2日16時 前某時許,假冒繆以 欣之友人李慧真於臉 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通 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 式,繆以欣於同日16 時許,瀏覽上開訊息 後,以通訊軟體LINE 聯繫交易事宜,致繆 以欣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繆以欣於108 年3 月 22日18時1 分許,在 臺北市○○區○○○ 路00巷0 弄0 ○0 號 3 樓住處,以網路銀 行轉帳方式,將30,0 00元匯至陳雅鈴申辦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內 。 ①告訴人繆以欣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19至22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215至216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21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18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23頁)。 ⑥陳雅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2) 李姿瑩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2日17時 17分前某時許,假冒 李姿瑩之友人莊尹菁 於臉書上刊登販賣手 機之不實訊息,並留 下通訊軟體LINE之聯 絡方式,李姿瑩於同 日17時17分許,瀏覽 上開訊息後,以通訊 軟體LINE聯繫交易事 宜,致李姿瑩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 李姿瑩於108 年3 月 22日18時8 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 ○段000 號,以網路 轉帳方式,將15,000 元匯至陳雅鈴申辦之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①告訴人李姿瑩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26至22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225、232至23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2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230至231頁)。 ⑤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35頁)。 ⑥臉書頁面照片、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235至237頁)。 ⑦陳雅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3) 宋喬緯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2日,假 冒宋喬緯之友人於臉 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通 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 式,宋喬緯瀏覽上開 訊息後,以通訊軟體 LINE聯繫交易事宜, 致宋喬緯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宋喬緯於108 年3 月 22日18時24分及同日 18時41分,以網路轉 帳及ATM 轉帳方式, 分別將10,000元、18 ,000元匯至陳雅鈴申 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 號帳戶 內。 ①告訴人宋喬緯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2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40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242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46頁)。 ⑥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248頁)。 ⑦陳雅鈴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4) 王淯任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7日20時 9 分許,假冒HITO網 購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王淯任佯稱:因 工作人員疏失,造成 錯誤訂單,欲協助其 取消云云;復由詐騙 集團其一成員於同日 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 員,撥打電話向王淯 任佯稱:需依指示操 作網路銀行解除錯誤 訂單云云,致王淯任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王淯任於108 年3 月 27日20時9 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 ○段000 巷00弄00號 住處,以網路銀行轉 帳方式,將4,989 元 匯至杜桂英申辦之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丑○○ 108 年3 月27日 20時41分許,提 領5,000 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0 0 號新社 農會 ①被害人王淯任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50至25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249、252至25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54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255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256頁)。 ⑥杜桂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4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5) 袁傳薪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15日19時 8 分許,假冒網路商 家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袁傳薪佯稱:因 作業疏失,將會退款 云云;復由詐騙集團 其一成員於同日19時 24分許,假冒合作金 庫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袁傳薪佯稱:需 依指示操作ATM 以便 退款云云,致袁傳薪 陷於錯誤,依對方指 示匯款。 袁傳薪於108 年3 月 15日21時16分及同日 21時24分許,在臺北 市○○區○○路○段 000 號、臺北市○○ 區○○路○段000 號 ,以ATM 轉帳方式, 分別將30,000元、26 ,985元匯至李昱霖申 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梁朝銘 108 年3 月15日 21時21分許起至 同日21時23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 號新社郵 局 ①告訴人袁傳薪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61至26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5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260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269頁)。 ⑤袁傳薪臺北富邦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272至273頁)。 ⑥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276頁)。 ⑦李昱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15日 21時29分許起至 同日21時30分許 止,合計提領5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全家超 商 6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6) 葉人達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15日21時 許,假冒PCHOME網站 賣家,撥打電話向葉 人達佯稱:因設定錯 誤,產生多筆訂單, 欲協助其取消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 員於同日假冒第一銀 行人員,撥打電話向 葉人達佯稱:需依指 示操作ATM 解除重複 扣款設定云云,致葉 人達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葉人達於108 年3 月 15日21時25分許,以 ATM 轉帳方式,將23 ,015元匯至李昱霖申 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①被害人葉人達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83至28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本院卷二281、285至28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282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288至289頁)。 ⑤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291頁)。 ⑥李昱霖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7) 彭淑華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2日,假 冒彭淑華之姪女,撥 打電話向彭淑華佯稱 :因急需用錢,欲向 其借款云云,致彭淑 華誤信為其姪女需借 款而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彭淑華於108 年3 月 22日13時13分許,在 基隆市○○區○○路 0 號基隆中山郵局, 以臨櫃匯款方式,將 100,000 元匯至楊政 諺申辦之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 梁朝銘 108 年3 月22日 13時30分許起至 同日13時31分許 止,合計提領10 0,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東 勢郵局 ①告訴人彭淑華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299至30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293、296至297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294至295頁)。 ④彭淑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301頁)。 ⑤簡訊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301頁)。 ⑥楊政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8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8) 紀世章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0時 35分許,假冒紀世章 之友人陳宗崑,撥打 電話向紀世章佯稱: 因需支付票款,欲向 其借款云云,致紀世 章誤信為其友人陳宗 崑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紀世章於108 年3 月 22日14時53分許,在 屏東縣○○鄉○○路 ○段000 號新光銀行 九如分行,以臨櫃匯 款方式,將150,000 元匯至莊雅筑申辦之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梁朝銘 108 年3 月22日 15時30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6分許 止,合計提領14 9,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全聯超市 ①告訴人紀世章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05至307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303、309至311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31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19頁)。 ⑤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本院卷二第321頁)。 ⑥莊雅筑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60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 江承駿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2日16時 許,假冒網路樂天商 店賣家,撥打電話向 江承駿佯稱:因付款 方式設定成分期付款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 云,致江承駿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 江承駿於108 年3 月 22日16時55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 00號臺灣銀行鳳山分 行,以ATM 轉帳方式 ,將29,985元匯至李 麗妃申辦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梁朝銘 108 年3 月22日 17時8 分許起至 同日17時9 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東勢農會 ①告訴人江承駿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24至327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323、328至32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30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331至332頁)。 ⑤李麗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6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0) 林楷欣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3日15時 15分許,假冒網路購 物賣家,撥打電話向 林楷欣佯稱:因其先 前購物設定成分期付 款,欲協助其解除云 云;復由詐騙集團其 一成員於同日15時36 分許,假冒郵局人員 ,撥打電話向佯林楷 欣稱:需依指示操作 ATM 解除分期付款設 定云云,致林楷欣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林楷欣於108 年3 月 23日16時43分許,在 臺北市中正區市○○ 道○段0 號,以ATM 轉帳方式,將29,912 元匯至鄧承育申辦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梁朝銘 108 年3 月22日 16時53分許,提 領3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華南銀行 ①告訴人林楷欣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34至336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333、338至33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340至3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42頁)。 ⑤林楷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343頁)。 ⑥鄧承育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6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1) 王柏元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3日15時 43分許,假冒HITO網 購賣家,撥打電話向 王柏元佯稱:因疏失 將其身份設為廠商, 欲協助其取消扣款云 云;復由詐騙集團其 一成員於同日15時54 分許,假冒郵局客服 人員,撥打電話向王 柏元佯稱:需依指示 操作ATM 解除扣款設 定云云,致王柏元陷 於錯誤,依對方指示 匯款。 王柏元於108 年3 月 23日16時19分及同日 16時48分許,在新竹 市○區○○路0000號 ,以ATM 轉帳方式, 分別將29,989元、26 ,123元匯至鄧承育申 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2日 16時24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王柏元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50至352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348、357頁)。 ③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349頁)。 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355、358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56頁)。 ⑥鄧承育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6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22日 16時54分許,提 領26,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華南銀行 6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2) 柯俊男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13日13時 許,假冒柯俊男之前 同事,撥打電話向柯 俊男佯稱:因急需用 錢,欲向其借款云云 ,致柯俊男誤信為其 前同事需借款而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柯俊男於108 年3 月 13日14時12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 ○段000 號聯邦商業 銀行安康分行,以臨 櫃匯款方式,將60,0 00元匯至楊砡佳申辦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13日 15時5 分許起至 同日15時7 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第一銀行 ①告訴人柯俊男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59至36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364至3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66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368、371頁)。 ⑤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374頁)。 ⑥聯邦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375頁)。 ⑦楊砡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6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 鐘東山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18日9 時 58分許,假冒鐘東山 之同學鄭燕壁,撥打 電話向鐘東山佯稱: 因購買法拍屋,欲向 其借款云云,致鐘東 山誤信為其同學鄭燕 壁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鐘東山於108 年3 月 18日12時45分許,在 臺北市○○區○○○ 路○段000 號臺灣銀 行中崙分行,以臨櫃 匯款方式,將150,00 0 元匯至李昱霖申辦 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00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18日 14時21分許起至 同日14時27分許 止,合計提領14 9,900 元。 臺中市○ ○區○○ 街00000 號全聯超 市 ①告訴人鐘東山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78至3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7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380至382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383頁)。 ⑤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385頁)。 ⑥李昱霖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70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4) 高珮瑤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9日某時 許,假冒高珮瑤之友 人鄭美珆於臉書上刊 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 息,並留下通訊軟體 LINE之聯絡方式,高 珮瑤於同日瀏覽上開 訊息後,以通訊軟體 LINE聯繫交易事宜, 致高珮瑤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高珮瑤於108 年3 月 29日13時11分,在高 雄市○○區○○路00 號,以網路銀行轉帳 方式,將16,000元匯 至徐誥霆申辦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9日 13時51分許,提 領49,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北勢郵局 ①告訴人高珮瑤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389至39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387、393至39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397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399至401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05頁至409頁)。 ⑥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本院卷二第409頁)。 ⑦徐誥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72至87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5) 林桂香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1時 許,假冒林桂香之友 人韓閔倩,撥打電話 向林桂香佯稱:因急 需用錢,欲向其借款 云云,致林桂香誤信 為其友人韓閔倩需借 款而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林桂香於108 年3 月 21日12時55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 ○段00號華南銀行水 湳分行,以臨櫃匯款 方式,將80,000元匯 至田啟宏申辦之華南 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3時5 分許起至 同日13時8 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 統一超商 ①被害人林桂香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15至41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413至414、42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418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419至420頁)。 ⑤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影本(本院卷二第421頁)。 ⑥簡訊、通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22至424頁)。 ⑦田啟宏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1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6) 鍾淑櫻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0日13時 1 分許,假冒鍾淑櫻 之姪女鍾幸蓉,撥打 電話向鍾淑櫻佯稱: 因急需用錢,欲向其 借款云云,致鍾淑櫻 誤信為其姪女鍾幸蓉 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鍾淑櫻於108 年3 月 20日13時38分許,在 基隆市○○區○○街 00號百福郵局,以臨 櫃匯款方式,將150, 000 元匯至李婕羽申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0日 13時58分許起至 同日14時許止, 合計提領150,00 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東 勢郵局 ①告訴人鍾淑櫻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28至429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427、432至433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430至43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434頁)。 ⑤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435頁)。 ⑥鍾淑櫻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436頁)。 ⑦簡訊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437至439頁)。 ⑧李婕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7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 陳奐宇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某時 許於臉書上刊登販賣 手機之不實訊息,並 留下通訊軟體LINE之 聯絡方式,陳奐宇於 同日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交易事宜,致陳奐 宇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陳奐宇於108 年3 月 21日15時41分許,以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將23,000元匯至陳昱 穎申辦之三信商銀帳 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5時57分許起至 同日15時58分許 止,合計提領23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陳奐宇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41至4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44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445至446頁)。 ④LINE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47至453頁)。 ⑤轉帳交易結果(本院卷二第454頁)。 ⑥陳昱穎三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79至88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8) 黃珮瑩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6時 前某時許,假冒黃珮 瑩之友人曾詠秦於臉 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通 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 式,黃珮瑩於同日16 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交易事宜,致黃珮 瑩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黃珮瑩於108 年3 月 21日16時29分許,在 臺北市○○區○○○ 路○段00號3 樓之4 ,以網路轉帳方式, 將10,000元匯至陳昱 穎申辦之三信商銀帳 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7時13分許起至 同日17時14分許 止,合計提領25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0 號統一超 商 ①被害人黃珮瑩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56至45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455、461至46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46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本院卷二第464、466頁)。 ⑤轉帳交易結果(本院卷二第468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68至470頁)。 ⑦陳昱穎三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8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9) 黃小娥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某時 許,假冒黃小娥之友 人姜人瑜於臉書上刊 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 息,並留下通訊軟體 LINE之聯絡方式,黃 小娥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交易事宜,致黃小 娥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黃小娥於108 年3 月 21日16時58分許,以 網路轉帳方式,將15 ,000元匯至陳昱穎申 辦之三信商銀帳號00 00000000000 號帳戶 內。 ①告訴人黃小娥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71至472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473頁)。 ③臉書頁面照片(本院卷二第474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74至476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474頁)。 ⑥陳昱穎三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8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0) 陳致蓁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某時 許,假冒陳致蓁之友 人姜人瑜於臉書上刊 登販賣手機之不實訊 息,並留下通訊軟體 LINE之聯絡方式,陳 致蓁瀏覽上開訊息後 ,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交易事宜,致陳致 蓁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陳致蓁於108 年3 月 21日17時28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 ○段000 號,以ATM 轉帳方式,將8,000 元匯至陳昱穎申辦之 三信商銀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7時37分許,提 領8,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0 號統一超 商 ①告訴人陳致蓁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79至48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477至478、485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487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490至493頁)。 ⑤陳昱穎三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81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1) 董思廷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7時 許,假冒明洞公司客 服人員,撥打電話向 董思廷佯稱:因訂單 錯誤,造成重複扣款 ,欲協助其取消,需 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 重複扣款設定云云, 致董思廷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董思廷於108 年3 月 21日17時50分許,在 新北市○○區○○街 000 號,以ATM 轉帳 方式,將29,989元匯 至李其霖申辦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8時9 分許起至 許同日18時14分 許止,合計提領 47,4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全聯超市 ①告訴人董思廷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496至49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495、49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500至501頁)。 ④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502頁)。 ⑤董思廷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503至504頁)。 ⑥李其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89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2) 戴羽葳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7時 22分許,假冒商店賣 家,撥打電話向戴羽 葳佯稱:因工作人員 疏失設為高級會員, 將遭扣繳月費,欲協 助取消設定,需依指 示操作ATM 解除設定 云云,致戴羽葳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戴羽葳於108 年3 月 21日18時5 分許,在 桃園市○○區○○○ 路000 ○0 號,以AT M 轉帳方式,將17,4 15元匯至李其霖申辦 之郵局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①告訴人戴羽葳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0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09至510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511至512頁)。 ⑤李其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89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3) 宋晏仁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7時 9 分許,假冒讀冊生 活客服人員,撥打電 話向宋晏仁佯稱:因 訂單作業疏失,將扣 款錯誤金額,欲協助 取消該筆訂單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 員於同日17時23分許 ,假冒富邦銀行專員 ,撥打電話向宋晏仁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 ATM 解除錯誤扣款云 云,致宋晏仁陷於錯 誤,依對方指示匯款 。 宋晏仁於108 年3 月 21日18時19分許起至 同日18時25分許止, 在臺北市○○區○○ ○路○段000 號臺北 富邦銀行和平分行, 以ATM 轉帳方式,分 別將29,989 元、29, 985 元、29,987元、 29,986元匯至謝長育 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8時29分許起至 同日18時30分許 止,合計提領12 0,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000 號東 勢中嵙口 郵局 ①告訴人宋晏仁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17至525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515至516、52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27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528頁)。 ⑤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529至530頁)。 ⑥行動電話通話紀錄(本院卷二第531頁)。 ⑦謝長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9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4) 許馨文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8時 21分許,假冒讀冊生 活客服,撥打電話向 許馨文佯稱:因訂單 作業疏失,將連續扣 款,欲協助取消該筆 訂單云云;復由詐騙 集團其一成員於同日 19時1 分許,假冒國 泰世華銀行人員,撥 打電話向許馨文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錯誤扣款云云, 致許馨文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許馨文於108 年3 月 21日19時20分許,在 臺北市○○區○○街 0 號,以ATM 轉帳方 式,將29,985元匯至 謝長育申辦之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9時28分許起至 同日19時29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0號 全家超商 ①告訴人許馨文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39至542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33頁)。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53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38頁)。 ⑤謝長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9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5) 祝念慈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9時 許,假冒讀冊生活客 服,撥打電話向祝念 慈佯稱:因訂單作業 疏失,將連續扣款, 欲協助取消該筆訂單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款云云, 致祝念慈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祝念慈於108 年3 月 21日19時23分許及同 日19時36分許止,在 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后里郵局 ,以ATM 轉帳方式, 分別將29,987元、19 ,985元匯至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9時39分許許起 至同日19時41分 許止,合計提領 49,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0號 全家超商 ①被害人祝念慈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47至548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43至5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50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551頁)。 ⑤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9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21日 20時15分許,提 領800 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石 岡郵局 8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6) 宋家銘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9時 1 分許,假冒邁思町 公司人員,撥打電話 向宋家銘佯稱:因該 公司抽獎活動員工誤 植其資料,需依指示 操作ATM 云云,致宋 家銘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宋家銘於108 年3 月 21日19時40分許許起 至同日20時13分許止 ,在新北市○○區○ ○街000 號三重中正 路郵局、新北市○○ 區○○路○段00號國 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 ,以ATM 轉帳方式, 分別將29,985元、30 ,000元、30,000元匯 至田啟宏申辦之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1日 19時52分許起至 同日19時53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0號 全家超商 ①告訴人宋家銘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60至562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53至55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555至556頁)。 ④郵政自動櫃員機、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563至564頁)。 ⑤田啟宏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99至900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21日 20時8 分許起至 同日20時9 分許 止,合計提領29 ,9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石 岡郵局 108 年3 月21日 20時17分許起至 同日20時18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石 岡農會 8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7) 申軒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3日16時 許,假冒網路購物商 家,撥打電話向申軒 佯稱:因訂單作業疏 失,將重複扣款,欲 協助取消云云;復由 詐騙集團成員於同日 16時3 分許,假冒中 華郵政行員、主任, 撥打電話向申軒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款設定云 云,致申軒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申軒於108 年3 月23 日15時42分許,在臺 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捷 運站,以ATM 轉帳方 式,將26,436元匯至 楊繕謙申辦之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3日 16時2 分許起至 同日16時4 分許 止,合計提領26 ,7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東 勢郵局 ①被害人申軒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68至57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67頁)。 ③申軒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57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74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575至576頁)。 ⑥楊繕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01至90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8) 藍致勇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3日16時 44分許,假冒網路購 物商家,撥打電話向 藍致勇佯稱:因店員 疏失,導致訂單數量 錯誤,欲協助取消云 云;復由詐騙集團其 一成員於同日17時20 分許,假冒富邦銀行 人員,撥打電話向藍 致勇佯稱:需依指示 操作ATM 解除重複扣 款設定云云,致藍致 勇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藍致勇於108 年3 月 23日17時31分許,以ATM 轉帳方式,將28,012元匯至楊繕謙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3日 17時41分許,提 領54,000元中28,012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東 勢郵局 ①告訴人藍致勇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78至58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77、591、59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582、585、595頁)。 ④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586、589頁)。 ⑤藍致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590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592頁)。 ⑦楊繕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03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14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藍致勇於108 年3 月 23日18時48分許及同日19時2 分許,以ATM 轉帳方式,分別將29,985元、29,985元匯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3日 19時14分許起至 同日19時15分許 止,合計提領59 ,7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0 號 華南銀行 8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 周委佐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2日14時 34分許,假冒網路購 物商家,撥打電話向 周委佐佯稱:因訂單 作業疏失,設定為分 期付款,欲協助取消 云云;復由詐騙集團 其一成員於同日假冒 華南銀行客服,撥打 電話向周委佐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 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 ,致周委佐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周委佐於108 年3 月 23日18時40分許,以 ATM 轉帳方式,將79 ,989元匯至黃丞悅申 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王振唐 108 年3 月22日 18時49分許起至 同日18時51分許 止,合計提領80 ,9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0 號 華南銀行 ①告訴人周委佐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598至60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597、602至60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0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608至609頁)。 ⑤黃丞悅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12至913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0) 江曜榕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3日20時 15分許,假冒HITO本 鋪商家人員,撥打電 話向江曜榕佯稱:因 人員疏失,將造成其 帳戶自動扣款,欲協 助取消云云;復由詐 騙集團其一成員於同 日20時29分許,假冒 聯邦銀行人員,撥打 電話向江曜榕佯稱: 需依指示操作ATM 解 除重複扣款設定云云 ,致江曜榕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江曜榕於108 年3 月 23日20時53分許,在 臺北市○○區○○路 ○段00巷00弄0 號, 以ATM 轉帳方式,將 29,985元匯至華南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王振唐 108 年3 月23日 21時2 分許起至 同日21時4 分許 止,合計提領3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 統一超商 ①告訴人江曜榕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18至621、622至624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615至6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2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626頁)。 ⑤帳戶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629頁)。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14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1) 黃森鎮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5 日11時 30分許,假冒黃森鎮 之友人郭振誠,撥打 電話向黃森鎮佯稱: 因急需用錢,欲向其 借款云云,致黃森鎮 誤信為其友人郭振誠 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黃森鎮於108 年3 月 5 日13時38分許,在 花蓮縣○○鎮○○路 00號鳳林郵局,以臨 櫃匯款方式,將150, 000 元匯至張芸瑄申 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 000000000 號帳戶內 。 陳○德 108 年3 月5 日 14時9 分許起至 同日14時10分許 止,合計提領60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全家超商 ①告訴人黃森鎮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38至6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31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本院卷二第632頁)。 ④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鳳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633、642頁)。 ⑤花蓮縣政府警察局鳳林分局鳳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636至637、640頁)。 ⑥黃森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641頁)。 ⑦張芸瑄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05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5 日 14時14分許起至 同日14時15分許 止,合計提領40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 0 號統一 超商 8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2) 丁毓修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15時 前某時許,假冒丁毓 修之友人鍾佩利於臉 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通 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 式,丁毓修於同日15 時許,瀏覽上開訊息 後,以通訊軟體LINE 聯繫交易事宜,致丁 毓修陷於錯誤,依對 方指示匯款。 丁毓修於108 年3 月 21日15時12分許,在 臺中市○區○○○街 00號,以網路轉帳方 式,將36,000元匯至 陳昱穎申辦之京城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1日 15時38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9分許 止,合計提領35 ,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全聯超市 ①告訴人丁毓修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47至64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643至644、65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5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653至654頁)。 ⑤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655至658頁)。 ⑥轉帳交易結果(本院卷二第656頁)。 ⑦陳昱穎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06至90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3) 蔡豐富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1日,假 冒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撥打電話向蔡豐富 佯稱:因其涉嫌案件 ,需繳付結案保證金 云云,致蔡豐富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蔡豐富於108 年3 月 21日15時35分許,在 屏東縣○○鄉○○路 0 號琉球農會,以臨 櫃匯款方式,將100, 000 元匯至田啟宏申 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陳○德 108 年3 月21日 15時50分許起至 同日15時57分許 止,合計提領10 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0 號 彰化銀行 ①被害人蔡豐富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60至661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659、665至666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63頁)。 ④屏東縣琉球鄉農會匯款回條影本(本院卷二第668頁)。 ⑤田啟宏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97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4) 馬韶辰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4日20時 5 分許,假冒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陳主任, 撥打電話向馬紹辰佯 稱:因其在HITO本鋪 購物訂單重複,欲協 助其取消訂單,需依 指示操作ATM 云云, 致馬紹辰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馬韶辰於108 年3 月 24日20時48分許及同 日21時6 分許,在屏 東縣○○鎮○○路00 0 ○0 號,以ATM 轉 帳方式,分別將29,1 23元、28,985元匯至 劉美怡申辦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4日 20時52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0 ○0 號統 一超商 ①被害人馬韶辰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73至676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671至672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684至685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本院卷二第678頁)。 ⑤馬韶辰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679至680頁)。 ⑥行動電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本院卷二第68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86頁)。 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附表六編號3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年3 月24日 20時54分許起至 同日20時55分許 止,合計提領9,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0 ○0 號全 家超商 108 年3 月24日 21時13分許起至 同日21時14分許 止,合計提領29 ,0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0 0 號新社 農會 9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5) 李杰學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4日18時 53分許,假冒樂活網 業務,撥打電話向李 杰學佯稱:因資料外 洩,其信用卡增加20 筆交易,即將被扣款 ,欲協助取消云云; 復由詐騙集團其一成 員於同日19時8 分許 ,假冒富邦銀行專員 ,撥打電話向李杰學 佯稱:需依指示操作 ATM 解除重複扣款云 云致李杰學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李杰學於108 年3 月 24日22時12分許,在 新北市○○區○○路 ○段00號臺北富邦銀 行北新莊分行,以AT M 轉帳方式,將29,9 87元匯至臺灣土地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4日 22時21分許起至 同日22時24分許 止,合計提領29 ,900元。 臺中市○ ○區○○ 街○段0 號新社郵 局 ①告訴人李杰學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688至68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本院卷二第687、691、69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693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694頁)。 ⑤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695頁)。 ⑥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08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6) 蔡盈瑩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7日19時 38分許,假冒讀享網 路書局人員,撥打電 話向蔡盈瑩佯稱:因 其會員資料遭修改錯 誤,造成重複扣款, 欲協助取消云云;復 由詐騙集團其一成員 於同日假冒中華郵政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 向蔡盈瑩佯稱:需依 指示操作ATM 解除重 複扣款云云,致蔡盈 瑩陷於錯誤,依對方 指示匯款。 蔡盈瑩於108 年3 月 27日19時38分許,以 網路轉帳方式,將17 ,997元匯至杜桂英申 辦之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7日 19時48分許,提 領18,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石 岡區農會 ①告訴人蔡盈瑩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700至70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陳報單(本院卷二第69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703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卷二第705至706頁)。 ⑤杜桂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853至854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7) 吳思瑩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3 月27日19時 前某時許,假冒吳思 瑩之友人楊彩柔於臉 書上刊登販賣手機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通 訊軟體LINE之聯絡方 式,吳思瑩於同日瀏 覽上開訊息後,以通 訊軟體LINE聯繫交易 事宜,致吳思瑩陷於 錯誤,依對方指示匯 款。 吳思瑩於108 年3 月 27日18時56分許,在 桃園市○○區○○○ 街000 號12樓,以網 路轉帳方式,將18,0 00元匯至潘秀青申辦 之帳號郵局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陳○德 108 年3 月27日 19時11分許,提 領20,000元中18,000元。 臺中市○ ○區○○ 街00號石 岡區農會 ①告訴人吳思瑩於警詢之指述(本院卷二第709至7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院卷二第71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二第712至714、717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院卷二第715至716頁)。 ⑤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擷圖(本院卷二第718至720頁)。 ⑥轉帳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720頁)。 ⑦潘秀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909至910頁)。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8) 劉鳳光 詐騙集團其一成員於 108 年1 月22日13時 許,假冒劉鳳光之友 人葉郁婷,撥打電話 向劉鳳光佯稱:因資 金需要周轉,欲向其 借款云云,致劉鳳光 誤信為其友人葉郁婷 需借款而陷於錯誤, 依對方指示匯款。 劉鳳光於108 年1 月 22日13時32分許,在 桃園市○鎮區○○路 ○○段0 號土地銀行 平鎮分行,以臨櫃匯 款方式,將30,000元 匯至邱俊雄申辦之台 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 古○瑾 108 年1 月22日 15時4 分許,提 領3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0號全 家超商 ①告訴人劉鳳光於警詢之指述(庚卷第63至6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庚卷第69頁)。 ③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庚卷第71頁)。 ④邱俊雄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27頁)。 ⑤證人古○瑾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己卷第147至159、167至171頁)。 午○○: 450元 〈計算式:3萬*1.5%〉 陳泓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健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9) 不詳 不詳 不詳被害人於108 年 1 月22日13時40分許 ,將30,000元匯至邱 俊雄申辦之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古○瑾 108 年1 月23日 10時59分許,提 領2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0 號 統一超商 ①邱俊雄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庚卷第27頁)。 ②證人古○瑾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己卷第147至159、167至171頁)。 午○○: 435元 〈計算式:2萬9,000元*1.5%〉 陳泓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健鴻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08 年1 月23日 11時8 分許,提 領9,000 元。 臺中市○ ○區○○ 路○段00 號全家超 商 9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0) 不詳 不詳 不詳被害人於108 年 1 月24日14時55分許 ,將183,000 元匯至 王智鴻申辦之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黃○豪 108 年1 月24日 15時29分許起至 同日15時36分許 止,合計提領150,000元。 臺中市○ ○區○○ 路0 號神 岡郵局 ①王智鴻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47頁)。 ②證人古○瑾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己卷第147至159、167至171頁)。 ③證人黃○豪於警詢中之指訴(己卷第185至193頁)。 午○○: 2,250元 〈計算式:15萬*1.5%〉 陳泓名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健鴻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