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8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芯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承芯於民國104年間與其男友古育騏分手後,因細故對古 育騏心生不滿,竟在其位於臺中市南區之住處內,利用其所 有之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 稱臉書)後,分別於下列時間,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於110年1月2 3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Abby Li」登入後,瀏覽古育騏申 設臉書粉絲專頁「賭神小古—Jack Ku」內容,並於該粉絲專 頁所張貼未設限或加密而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貼文下 方,以留言之方式,接續張貼「自己的小孩都沒教育過,豪 (應為「毫」之誤繕)無責任感,卻裝成好爸爸的形象」、 「還有眾多女友,小楊是他的女友,千萬別讓這個人騙自己 的感情了,他四處說單身但是確(應為「卻」之誤繕)騎驢 找馬,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ㄗ!」、「還根(應為「跟」之 誤繕)他女友要利息,這種男人丟臉吧」(詳細留言位置、 內容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而指摘足以貶損古育騏在 社會上之人格及聲譽地位之事。
㈡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0年3月26日 至同年月31日間之某時許,以臉書暱稱「李芯」登入後,在 其個人臉書網頁動態頁面中,以未設限或加密而屬不特定多 數人均可瀏覽之張貼文章方式,公開張貼「還在幻想別人要 糾纏他,誰會願意去照顧一個有精神病的老頭,況且女友跟 他借錢買車還要算利息,這種男的要來幹嘛,外加不知道是 否羅換(應為「罹患」之誤繕)愛滋病,只會欺騙別的女人 說哪(應為「那」之誤繕)是助理」等語(詳細內容詳見附 表一編號4所示),而指摘足以貶損古育騏在社會上之人格 及聲譽地位之事。
二、案經古育騏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 告李承芯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62頁),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 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 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以前述方式,在臉書上公 開發表如附表一所示留言或文章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 文字誹謗犯行,並辯稱:其並無加重誹謗之犯意,其係為了 澄清告訴人古育騏對其誹謗之內容並回應告訴人古育騏之公 開貼文,且其留言或張貼內容均屬實在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在告訴人古育騏前開臉書文章下方為如 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留言;或於其個人臉書網頁動態頁面中 張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 卷二第166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古育騏於偵訊中具結證 述明確(見他字卷第57至59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留言或貼文截圖共15張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至31頁、本 院卷二第57至63頁),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查被告於告訴人古育騏申設粉絲專頁之公開文章下方所為留 言內容,及於其個人臉書網頁動態頁面中,以未設限或加密 方式張貼文章,均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留言或貼 文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古育騏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 見他字卷第6至10、57至59頁),且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 示留言或貼文截圖共15張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5至31頁、本 院卷二第57至63頁),足徵被告以公開方式留言或張貼文章 ,而達散布於眾之程度等情,堪信屬實。參以如附表一編號 1至3「方式」欄所示貼文下方留言欄中,除被告之發言外, 尚有其他臉書網友一同留言,且被告甚至標註其他網友觀看 自己之留言內容等情,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貼文截圖11 張附卷可憑(見他卷第25至31頁),足徵被告知悉不特定多 數人均得閱覽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留言內容。又查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貼文之觀看者之限制欄位, 係顯示地球圖形狀態,有該貼文截圖1張在卷可證(見本院 卷二第57頁),而「地球」之圖形於臉書網頁中意指可供任 何點閱進入該網頁之人閱覽,被告身為臉書使用者,對此自 難諉為不知,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知道於臉書張貼 文章時,標示「地球」符號係代表該文章為公開貼文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231頁),堪認被告明知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 覽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文章內容。基此,被告明知不特定多 數人均得瀏覽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留言或貼文內容,仍執 意為之,被告主觀上顯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留言及文 章內容散布於眾之意圖,亦可認定。
㈢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其構成要件。其所謂「 誹謗」,乃指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而足以損害他 人名譽者而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僅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 之範圍內,才得以法律規定予以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 第1、2項之誹謗罪,即係國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而設,為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行為人所指摘 或傳述之具體事實,須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即他人之社會 評價或地位),始成立犯罪。而是否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須綜合觀察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行為人指摘或傳述之事實 內容(含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及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依 一般社會通念,客觀判斷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或地位是否有遭 貶損之危險。至於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 9年度台上字第40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10條第 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 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 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 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 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另言論內容縱 屬真實,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 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無法解免於誹謗罪責之成立。而所謂 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 ,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是否僅涉及私 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
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 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觀諸被告張貼或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留言或貼文內 容」欄所示文字,其中表示告訴人古育騏「自己的小孩都沒 教育過,豪(應為「毫」之誤繕)無責任感,卻裝成好爸爸 的形象」、「還有眾多女友,小楊是他的女友,千萬別讓這 個人騙自己的感情了,他四處說單身但是確(應為「卻」之 誤繕)騎驢找馬,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ㄗ!」、「還根(應 為「跟」之誤繕)他女友要利息,這種男人丟臉吧」、「還 在幻想別人要糾纏他,誰會願意去照顧一個有精神病的老頭 ,況且女友跟他借錢買車還要算利息,這種男的要來幹嘛, 外加不知道是否羅換(應為「罹患」之誤繕)愛滋病,只會 欺騙別的女人說哪(應為「那」之誤繕)是助理」,客觀上 足使瀏覽者理解該等內容均在具體指摘告訴人古育騏未曾盡 教養小孩責任、欺騙他人感情、感情生活複雜、對親密之人 斤斤計較、精神狀況失常等,核屬對於具體事實所為指摘, 而非僅係抽象謾罵。盱衡以一般社會觀念,被告上開陳述內 容,將使告訴人古育騏遭獲悉上開情節者以不負責任之失格 父親、欺騙感情、私生活複雜、對待伴侶方式小氣、精神瘋 癲等評價,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古育騏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核 屬皆屬誹謗他人名譽之文字無訛。被告既為智識正常而具有 相當社會經歷之人,對於其所指摘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內容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難諉為不知。且該等內容係對於 告訴人古育騏之道德、人格加以詆毀、貶低,核屬負面且非 具任何建設性之陳述,又衡諸告訴人古育騏之職業、身分等 情狀,縱使被告上開發表內容為真實,亦僅屬於告訴人古育 騏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之事,難認與社會大眾利益有關。基 此,被告明知其所發表留言及文章對於古育騏之人格名譽可 能有所貶損,仍在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粉絲專頁或以公 開發文方式,為前揭內容之留言或貼文,堪認其主觀上確有 使不特定人周知之意圖及散布文字為誹謗之犯意甚明,被告 辯稱其僅係單純回應等語,不足採信。又被告所為前述言論 內容,僅係屬與公共利益無涉之告訴人古育騏私德事項,自 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適用。被告辯稱其所述內容均屬 事實而得阻卻違法等語,為無足採。
㈤以善意發表言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不罰 ,刑法第3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 由之免責規定。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係指其言論非出於砥 毀他人名譽之惡念。經查,綜觀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留言或
貼文內容,均係片面發表對告訴人古育騏之指摘攻擊,致使 瀏覽上開留言或貼文者僅能接收告訴人古育騏行為不當之言 論內容,顯然被告所為僅意在詆毀告訴人古育騏之名譽,要 難認被告純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揆諸前開說明,自亦 不得依刑法第311條予以免責。況被告前揭言論內容,亦無 任何關於澄清其所辯其遭告訴人古育騏誹謗之內容,實難認 被告上開言論符合自衛或自辯之詞。是被告辯稱其係為澄清 等語,尚難憑採。
㈥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林燕梅、李良賢、林思佳,以證明其所 述為真實及被告曾借錢予告訴人古育騏等情(見本院卷一第 40頁、本院卷二第165頁),惟查,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並 經本院認定如前所述,且被告聲請傳喚上開證人所欲證明事 項與本案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是被告上揭聲請調查證據 均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㈦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與客觀事證不符,無法憑採。本 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加重誹謗犯行均可認定,各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時、地,多次在上開社群平台張貼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各舉止,散布內容相似,且係 於相近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復同一,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散布文字誹謗 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 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 認被告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內容行為應論以接續犯等 情,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為具有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 人,僅因其與前男友即告訴人古育騏間發生不快,竟恣意利 用傳播資訊能力強大且無遠弗屆之網際網路,散布如附表一 所示留言或貼文內容,詆毀告訴人古育騏之聲譽,對告訴人 古育騏在社會上之人格及聲譽評價造成貶損,犯罪所生損害 程度非輕。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手 段、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67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 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就被告所犯本案數罪,爰不予併 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 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要求。
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 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雖使用蘋果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張貼如附表 一所示內容,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以將該手機變賣 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是該行動電話並未扣案,且行 動電話多於日常中做為一般聯絡之用,其單獨存在尚不具刑 法上之非難性,倘予宣告沒收、追徵,僅徒耗損後續執行程 序資源,對刑罰之一般預防或特別預防助益甚微,認無刑法 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以:被告除犯罪事實欄所示部分外,被告於上揭地 點,以臉書暱稱「李芯」登入臉書後,以私訊之方式向網友 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詳細私訊時間、網友暱稱、內容均 如附表二所示),以此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古育騏名 譽之事。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 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 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須 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 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 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175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證人 古育騏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二所示臉書私訊 內容截圖附卷可佐,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 分犯行,均辯稱:其係以私訊方式向網友澄清告訴人古育騏 對其誹謗之內容,並無加重誹謗犯意等語。
㈣經查:
⒈被告以臉書之Messenger私訊功能向如附表二所示5名臉書 使用者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內容等情,為被告所是認( 見本院卷二第166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古育騏於偵訊 中具結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57至59頁),且有被告與網 友涉及告訴人古育騏對話之截圖共56張在卷可憑(見他字 卷第33至50頁、本院卷二第49至55頁),上開事實,應堪 認定。惟查,觀諸前述臉書訊息之傳送方式,被告係以臉 書使用者帳號間之一對一傳遞「訊息」方式為之,屬兩人 間非公開之對話,亦即僅收受訊息之帳號使用者於登入臉 書網站,尚須進入其「訊息」網頁後,才得以閱讀該訊息 內容,實與臉書網頁刊登於粉絲專頁之留言或個人臉書動 態頁面之貼文可供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瀏覽之情形不同。 又被告傳送訊息之對象即如附表二所示臉書使用者,固得 以知悉被告傳送之言論內容,然僅就此傳送訊息方式,並 無從使不特定人或其他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知悉上開文字內 容,難認屬公開之散布,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尚難認被告 上開所為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相 合。公訴意旨認被告傳送訊息予不相識網友,應有散布於 眾之意圖等情,尚難憑採。
⒉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固足令人心生不悅、反感,顯無足取 。惟依公訴意旨所提之證據,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構成 加重誹謗罪嫌。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 所指之加重誹謗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證明被告此 部分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 前揭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民國) 方式 留言或貼文內容 卷頁 1 110年1月23日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Abby Li」,在古育騏申設臉書粉絲專頁名稱「賭神小古-Jack Ku」於 109年12月21日貼文 「古育騏抱小孩」照片下留言 別在(應為「再」之誤繕)裝了 自己的小孩都沒教育過 豪(應為「毫」之誤繕)無責任感 卻裝成好爸爸的形象 還有眾多女友 小楊是他的女友 千萬別讓這個人 騙自己的感情了 他四處說單身 但是確(應為「卻」之誤繕)騎驢找馬 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ㄗ! 請女孩們小心 別再被騙了 當成受害者 此人的話 完全不可信 他卷第25頁 2 以臉書暱稱「Abby Li」,在古育騏申設臉書粉絲專頁名稱「賭神小古-Jack Ku」於 109年11月5日貼文 「助理小楊買新車」照片下留言 ⒈標註臉書暱稱「李豐隆」、「幸天翁」、「彭坤培」之網友後,留言: 「別在(應為「再」之誤繕)裝了 自己的小孩都沒教育過 豪(應為「毫」之誤繕)無責任感 卻裝成好爸爸的形象 還有眾多女友 小楊是他的女友 千萬別讓這個人 騙自己的感情了 他四處說單身 但是確(應為「卻」之誤繕)騎驢找馬 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ㄗ! 請女孩們小心 別再被騙了 當成受害者 此人的話 完全不可信」 他卷第27-29頁 ⒉標註臉書暱稱「林于庭」之網友後,留言: 「自己的小孩都沒教育過 豪(應為「毫」之誤繕)無責任感 卻裝成好爸爸的形象 還有眾多女友 小楊是他的女友 千萬別讓這個人 騙自己的感情了 他四處說單身 但是確(應為「卻」之誤繕)騎驢找馬 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ㄗ! 請女孩們小心 別再被騙了 當成受害者 此人的話 完全不可信 如果小楊是他女友 借錢還要利息 這樣的角色 你覺的(應為「得」之誤繕)好嗎?是你男友這樣對你你覺的(應為「得」之誤繕)此人很好嗎?」 ⒊標註臉書暱稱「施惟勝」、「蔡松芸」之網友,留言: 「別被騙了 那是他女友 還根(應為「跟」之誤繕)他女友要利息 這種男人 丟臉吧」 3 以臉書暱稱「Abby Li」,在古育騏申設臉書粉絲專頁名稱「賭神小古-Jack Ku」於 109年10月28日貼文 「騎馬載助理小孩」照片下留言 別在(應為「再」之誤繕)被他騙了 自己的小孩都沒教育過 豪(應為「毫」之誤繕)無責任感 卻裝成好爸爸的形象 還有眾多女友 小楊是他的女友 千萬別讓這個人 騙自己的感情了 他四處說單身 但是確(應為「卻」之誤繕)騎驢找馬 而且不知道是否有愛ㄗ! 請女孩們小心 別再被騙了 當成受害者 此人的話 完全不可信 如果小楊是他女友 借錢還要利息 這樣的角色 你覺的(應為「得」之誤繕)好嗎?是你男友這樣對你你覺的(應為「得」之誤繕)此人很好嗎? 他卷第31頁 4 110年3月26日起至同年月31間之某日 以臉書暱稱「李芯」在臉書專頁上貼文 請問這樣po網 有犯法嗎? 一推(應為「堆」之誤繕)神經病 搞不清楚是非就隨意亂定論 有的像娘砲般的不敢讓人寫清楚 不敢讓人留言對質 真的不想拆他的台 他還演起了白馬王子嗎? 也不看看自己幾歲了!還在幻想別人要糾纏他 誰會願意去照顧一個有精神病的老頭 況且女友跟他借錢買車還要算利息 這種男的要來幹嘛 外加不知道是否羅換(應為「罹患」之誤繕)愛滋病 只會欺騙別的女人說哪(應為「那」之誤繕)是助理 然後哪(應為「那」之誤繕)愚蠢的助理也認為自己是美麗的助理 繼續扮演著不被承認是女友的傻子 被洗腦到都分不清是非了 這種男的到底要他做什麼 一點用處都沒有 對你又不好、又要常常幫他這幫他那 而對你一點用處都沒有、只會出張嘴 請問各位女性 當一個男的把你當女傭在使用 你們會想和他在一起嘛? 一個只會出張嘴的人 今天一個沒有人格不懂感恩的人、對它在(應為「再」之誤繕)好也是比畜牲還不如 小羊都知道要跪著喝奶 而這種完全不懂禮義廉恥忠孝仁愛 這種人你對他好一百次 但是一次對他不好 他就會把你毁掉 然而想必比畜牲還不如的人永遠無法懂的 今天連豬哥亮那莫(應為「麼」之誤繕)會賺錢的人 最後還不是輸給賭博 我真搞不懂賭博這個東西真的赢錢嘛 況且現在自動洗牌機已經遍怖(應為「布」之誤繕)全球了 就是有無ㄓㄉ的人在那邊笨笨的 難道看不出來是包裝出來的嘛 越是有錢的人、越是不敢說、那(應為「哪」之誤繕)有人敢一天到晚炫富 有命賭沒命花 這樣的事你們敢嘗試、我也深感配(應為「佩」之誤繕)服 還有創照(應為「造」之誤繕)假帳號對話留言非常簡單 一般有腦的應該都知道 沒腦的就信吧 所以我重(應為「從」之誤繕)頭到尾是選對的事 像那種無賴那莫(應為「麼」之誤繕)喜歡演戲 就讓他去吧! 真正的男兒有擔當的 絕對不會輕易把曾跟他過一起的女性道是非 的 各位你們說是不是? 還有欠錢不還的人還硬凹別人要跟他拿錢 這更好笑、一毛不拔的人、不然就是故意說啊!我的錢包掉在車上了! 這種騙三歲小孩的事 他都幹的(應為「得」之誤繕)出來 沒錢又要裝 現在也只有一點點點錢而以(應為「已」之誤繕)就扮演著億萬富翁 這個戲劇排場有點老舊 要換壞黨(應為「換」、「檔」之誤繕)次 還有司機在前面老版(應為「闆」之誤繕)坐後面的戲碼是幾百年前的事 拜托(應為「託」之誤繕)只有愚蠢的人才會信這種戲碼 還有真正沒輸過 怎麼會曾經還要向別人借錢呢 有些人就是笨的(應為「得」之誤繕)可以 真正誠實勞(應為「牢」之誤繕)靠的人還需要演嗎? 有人說的滿口仁義道德, 做的完全都是豬狗不如的事 只會利用人 那個無恥的人、還在那邊裝大度裝大量 要說助理打報(應為「抱」之誤繕)不平 ,其實基本上自導自演、太老套了 換換新劇情 這樣的八點黨(應為「檔」之誤繕)台制(應為「真」之誤繕)的看不下去 太無知無聊了 (之後貼上古育騏於106年間欲挽回李承芯感情之對話截圖) 本院卷第57-63頁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方式 內容 卷頁 1 110年3月24日20時46分後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李芯」私訊網友「林怡芬」 「結果他跟他的前女友共同來欺騙我借 錢」、「一借到錢馬上劈腿」、「我是第二/小羊是第三」、「而且他還會打女人/他是有病而且病得不清」、「他的第一任被他打得很慘」 他卷第39-47頁 2 110年3月26日18時8分許 以臉書暱稱「李芯」私訊網友「蔡育林」 傳送李承芯與古育騏之對話截圖,内容提及 古育騏是「騙財騙色的詐侵犯」、「都屢次 要騙我回去/還要硬載我到汽旅」 他卷第33-35頁 3 110年3月26日18時8分許 以臉書暱稱「李芯」私訊網友「Joan Tseng」 先傳送李承芯與古育騏之對話截圖,内容提 及古育騏是「騙財騙色的詐侵犯」、「都屢次要騙我回去/還要硬載我到汽旅」;再傳送 「今天是他欠我錢/是他應當還我的」 本院卷二第49頁 4 110年3月26日18時8分後至同年月28日13時39分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李芯」私訊網友「陳志嘉 (多樂)」 傳送李承芯與古育騏之對話截圖,内容提及古育騏是「騙財騙色的詐侵犯」、「都屢次要騙我回去/還要硬載我到汽旅」 他卷第49-50頁 5 110年1月23日至同年4月11日間某日11時48分許 以臉書暱稱「李芯」私訊網友「施惟勝」 請你不要被那個賭神小古騙了 小楊是他的女朋友他都對外宣稱是助理然後搞多P 她(應為「他」之誤繕)一副都裝著對美女沒興趣的樣子 然後沒有女朋友其實他是搞多P的人我是受害者其中之一 真的很會騙哪有當一個男人要跟女朋友要跟他借錢買車!還算利息的 他卷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