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林炳榮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 之0
被 告 PARADELA JONATHAN SAES
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 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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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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