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曾稚穎
被 告 張美枝
黃巧伶
張孝忠
林曉芳
陳祺仁
薛舒婷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110年度中簡字第236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