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智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琪
選任辯護人 張以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9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雅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張雅琪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6年間 起至109年12月7日止,在相同處所,陳列、販賣仿冒商標之 商品,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 ,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 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
(二)爰審酌:⑴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 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 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 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所為殊不可取;⑵ 被告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被告個人戶籍資料);⑶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史塔西公 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成立調解、履行賠償,有本院調解結 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犯 後態度尚佳;⑷本件侵害之商標權個數、查獲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符合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審酌其 已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中之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史 塔西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成立調解、履行賠償,已如上 述,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四)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三)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486號
被 告 張雅琪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12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雅琪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Kirei House服飾店 負責人,明知CHANEL、GUCCI、YSL、LV、DIOR、adidas、NI
KE、FILA、CHAMPION、STUSSY、PRADA及Hermes等商標圖樣 ,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 路易威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迪奧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 司(下稱斐樂公司)、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美商史塔西 公司(下稱史塔西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及法商 埃爾梅斯國際(下稱埃爾梅斯國際),各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用於眼鏡、配件、飾 品及衣物等商品(詳如附表),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非 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 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非經授 權印有上揭商標之商品。張雅琪仍自106年間起,基於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接續親自前往中國購買輸入含有仿冒 前開商標之配件及飾品,另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中國賣家購 買輸入含有仿冒前開商標之衣物,再放置或陳列在Kirei Ho use服飾店,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警方為蒐證之用,先購 入仿冒Dior商標髮飾2件。警方復於109年12月7日14時45分 至15時21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Kirei House服飾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345件(本件成立犯罪之部分為附表編號1至27部分,關於 編號28及29部分詳後述),因而查知上情。二、案經迪奧公司、史塔西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及阿迪達斯公司 (前4家公司共同委任謝尚修律師)及路易威登公司(委任 杜柏賢律師)告訴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雅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CHANEL等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商標註冊資料,11 0年1月20日(3份)及1月21日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鑑 定報告書(關於DIOR、HERMES、STUSSY及adidas商標部分) ,110年4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鑑定報告書(關於LV商標部分 ),110年1月11日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關於 CHANEL商標部分),110年1月20日及1月27日恒鼎知識產權 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關於YSL及GUCCI商標部分),11 0年1月21日斐樂公司檢視報告書(關於FILA商標部分),11 0年1月21日鑑定人黃婉琪鑑定書(關於PRADA商標部分),1 10年3月23日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關於NIKE 商標部分),110年2月2日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
(關於CHAMPION商標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 字第178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 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 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及輸入侵害他人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 之仿冒商標商品345件(含警方為蒐證而購入如附表編號16 部分所示之其中2件髮飾),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三、關於警方在Kirei House服飾店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8及29 部分之仿冒APPLE商標傳輸線及充電頭部分,被告堅詞否認 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伊是從蝦皮網站買來的,伊本來打 算自己用,多買了幾條就放架上,有客人要買就賣給他,伊 不知道是仿冒的等語。被告經營之Kirei House服飾店係以 販賣服飾及相關配件為主,營業項目性質顯然與傳輸線及充 電頭不同,被告已坦承其他違反商標法之主要犯罪事實,衡 情實無單獨否認此一部分之必要。被告辯稱不知為仿冒APPL E商標商品,尚非不可採信,關於此部分不成立販賣仿冒商 標權罪。然被告關於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尚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審定號 有無告訴 1 CHANEL眼鏡 80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無 2 CHANEL耳環 92副 00000000 3 CHANEL項鍊 1件 00000000 4 CHANEL髮飾 2件 00000000 5 CHANEL手機殼 2件 00000000 6 CHANEL耳機套 1件 00000000 7 CHANEL毛毯 1件 00000000 8 GUCCI耳環 45副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無 9 GUCCI皮帶 2件 00000000 10 GUCCI眼鏡(2件無法鑑定) 17件 00000000 11 GUCCI毛毯 7件 00000000 12 YSL耳環 2副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無 13 LV眼鏡 16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有 14 LV項鍊 1件 00000000 15 DIOR眼鏡 5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有 16 DIOR髮飾(含警方採證2件) 4件 00000000 17 DIOR手機殼 2件 00000000 18 DIOR耳機套 1件 00000000 19 ADIDAS帽子 2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有 20 NIKE帽子 3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00000000 無 21 NIKE襪子 5雙 00000000 22 FILA帽子 1件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無 23 CHAMPION帽子 1件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00000000 無 24 STUSSY 2件 美商史塔西公司 00000000 有 25 PRADA帽子 8件 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 00000000 無 26 Hermes衣服 30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有 27 Hermes項鍊 5件 00000000 28 APPLE傳輸線 6件 美商蘋果公司 00000000 無 29 APPLE充電頭 3件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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