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568號
TCDM,109,附民,568,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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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郭國賓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洪金毅之繼承人

洪聖詠
何依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3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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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