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詠
何依珊
參 與 人 雷玟君
代 理 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8834、29496、29497號、108年度偵字第14058號、109年度偵
字第3348、3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萬元、烏魚子肆拾斤、魚翅肆拾盒及紅茶肆拾斤均與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與戊○○共同追徵其價額。
戊○○、乙○○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辛○○扣案之財產均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係○○○(已歿,所涉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及乙○○之子,乙○○則係○○○之配偶。緣洪金毅因故知悉庚○○ 、丁○○及丙○○各因自己或親人涉訟而亟思獲得有利於己方之 判決,認可藉討論訴訟接近庚○○、丁○○及丙○○後再虛構名義 騙取資金而有機可乘,竟分別與戊○○、乙○○為下列犯行: ㈠庚○○前為民國103年11月29日彰化縣議會第18屆議員選舉第2 選舉區之候選人,選舉後一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 會)公告當選,惟庚○○隨即於104年間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案件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刑事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下稱彰化地院)於104年8月6日以104年度選訴字第17號 判決判處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分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4年度選上訴字第1355號案
件審理,民事部分則經彰化地院於104年9月22日以104年度 選字第5號判決當選無效,經庚○○提起上訴後分案由臺中高 分院以104年度選上字第55號案件審理。○○○、乙○○及戊○○見 此情形,明知其等並無藉行賄影響承辦法官及中選會委員所 為決定之能力,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 上詐欺取財、3人以上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 絡,①先於104年10月初某日,由○○○及戊○○聯繫庚○○之友人 即不知情之○○○、○○○(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引介 前往庚○○位在彰化縣鹿港鎮之鹿港九重天南天古佛寺(下稱 南天古佛寺)與庚○○洽談處理該等案件,隨即向庚○○佯稱: ○○○曾與前法官轉任律師之○○○因幫人處理事情被關,○○○、○ ○○與臺中高分院庭長○○○像兄弟一樣,戊○○則在○○○處學習法 律、要考司法官,當選無效案件上訴後必係分案由第35庭或 第36庭審理,兩庭法官伊等均能透過○○○疏通,且○○○帶法官 去吃飯、買禮物可能需要用錢,須給付前金新臺幣( 下同)90萬元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104年10月中旬 某日在南天古佛寺將現金90萬元交付○○○及戊○○;②待庚○○收 到臺中高分院民事庭通知書而知悉該民事案件之承辦法官○○ ○、○○○及○○○○,○○○、戊○○及乙○○即先後前往南天古佛寺, 由○○○及戊○○向庚○○佯稱:臺北的律師○○○與○○○、○○○常一起 打高爾夫球都很熟,伊等也知道○○○的老家,透過○○○、○○○ 與承辦法官溝通不用出庭就可以打贏官司,○○○說承辦法官 拿430萬元就會判當選有效,且該刑事案件分案雖是電腦分 案但也可以上下其手、到時會叫○○○幫忙處理云云,並由乙○ ○向庚○○佯稱:○○○把戊○○當親生兒子一樣對待 、會介紹○○○與庚○○見面吃飯,庚○○算是遇到貴人,○○○把他 當親人一樣,這件事一定會幫他處理好云云,致庚○○陷於錯 誤,而先後於104年11月間在南天古佛寺將現金160萬元、27 0萬元交付○○○、戊○○及乙○○,復於104年11月12日在臺北市 某處將現金30萬元交付不知情之朱子慶作為委任費用,○○○ 則將其中5萬元交付○○○及戊○○作為介紹費用;③待庚○○收到 臺中高分院刑事庭傳票而知悉該刑事案件之承辦法官○○○、○ ○○及○○○後,復由○○○及戊○○前往南天古佛寺向庚○○佯稱:○○ ○有實力,○○○包括兩名法官○○○、○○○共要470萬元才能擺平 官司,並要求送地方名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104 年11月間偕同其僱用之司機○○○在南天古佛寺將烏魚子20斤 、魚翅20盒及紅茶20斤等禮品交付○○○及戊○○,並於104年11 月19日南天古佛寺宴客之日將現金470萬元交付○○○、戊○○及 乙○○;④後上開民事案件於105年1月25日經臺中高分院判決 駁回上訴,庚○○就此質問○○○及戊○○,其等乃向庚○○佯稱:○
○○及○○○有拿錢,○○○把錢退回不收了,就直接公布判決主文 ,伊等一定會處理好云云以資搪塞,且為製造其等確有處理 此等情形之假象以取信於庚○○,遂由○○○於105年2月間某日 ,偽冒臺中高分院之名義製作其上載有「案號:104年度選 上字第55號」、「主文:原判決廢棄,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等語之臺中高分院民事裁判主文1份,而偽造 該等公文書,並由○○○及戊○○持往南天古佛寺出示於庚○○而 行使之,惟因庚○○對於撕下裁判主文公告是否合法有所疑慮 ,即由○○○將該等裁判主文公告張貼至臺中高分院公告欄而 接續行使之,再由戊○○帶同庚○○之助理○○○前往拍攝存證, 足生損害於庚○○及臺中高分院對於裁判主文管理之正確性暨 公信性;⑤又中選會於105年2月初某日行文停止庚○○之議員 職務並追繳競選費用補貼,庚○○就此質問○○○及戊○○,其等 遂向庚○○佯稱:可能是收到判決,中選會主任委員跟伊很好 ,跟○○○及○○○也很好,伊等會去臺北找他一趟,又這些日子 伊等一家人替庚○○奔波均是義務幫忙,希望能拿80萬元生活 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與其僱用之司機○○○前往位在臺 中市南屯區之萬和宮(
下稱萬和宮)將現金80萬元交付○○○及戊○○,不久○○○及戊○○ 續向庚○○佯稱:臺北那邊講好了沒問題,但這幾天中選會主 委及幾個委員要來臺中休假,會拜訪伊等及○○○、○○○,是否 能安排叫幾個小姐陪他們,並如上次一般送地方名產,且中 選會要再重新行文要經過很多委員,需再支付260萬元疏通 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於該數日期間支付現金20萬8,00 0元請海派酒店幹部○○○接連4日安排辛○○、○○○等2名服務小 姐由○○○、○○○載送至位在臺中市西區之臺中金典酒店提供招 待服務,又與○○○在南天古佛寺將烏魚子20斤、魚翅20盒及 紅茶20斤等禮品交付○○○及戊○○,另與○○○前往萬和宮將現金 260萬元交付○○○及戊○○。○○○、戊○○及乙○○即共同以上開詐 術使庚○○交付合計現金1,380萬8,000元、烏魚子40斤 、魚翅40盒及紅茶40斤等財物及女子招待服務之利益。嗣庚 ○○遲未接獲中選會重新行文之通知,遂於105年2月18日安排 ○○○陪同○○○及戊○○至臺北欲找中選會主委詢問,過程中發覺 ○○○及戊○○一再推託且行徑有異,庚○○復於105年4月20日得 知上開刑事案件經臺中高分院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其罪刑 ,乃確認自己受騙。
㈡丁○○之弟施順展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 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彰化地院以102年度訴字 第121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復經臺中 高分院於104年11月26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判決駁回上
訴,再經○○○提起上訴後分案由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 2103號案件審理;丁○○即透過不知情之客戶陳炳榮及其友人 庚○○引介與○○○及戊○○洽談處理該等案件 。○○○及戊○○見此情形,明知其等並無藉行賄影響承辦法官 所為決定之能力,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4年12月初某日前往○○○位在彰化縣埔 鹽鄉之住處,由○○○向丁○○佯稱:這又沒什麼證據、怎會判 這麼重云云,復於數日後輾轉透過庚○○、○○○轉達丁○○而佯 稱:有辦法疏通法院變更判決,但需要100萬元費用云云, 致丁○○陷於錯誤,而於105年1月間標會籌款後,輾轉委由○○ ○、○○○及庚○○在南天古佛寺將現金100萬元交付○○○及戊○○。 ○○○及戊○○即共同以上開詐術使丁○○交付現金100萬元。嗣丁 ○○於105年8月至同年9月間某日得知○○○因前揭案件將受刑之 執行,乃發現自己受騙。
㈢丙○○前於105年間因經友人引介與○○○及戊○○討論自己及親人 所涉訴訟案件而與其等熟識。詎○○○及戊○○均明知戊○○並無 所謂擔任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主任、姓名「○○○」之 叔叔,國安局並未提供車輛予戊○○使用
,亦明知其等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3紙及台中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支票1紙均為屆期無法兌現之支 票,其等復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①先於105年6月間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摩斯漢堡店,推由戊○○陸續向丙○○佯稱:伊使用的車輛是國 安局配給伊的,伊擔任國安局主任之叔叔「○○○ 」因採購需要、緊急要調借現金周轉,會支付利息並請關係 企業開票,約定票到日期還款云云,並交付丙○○前開支票4 紙作為擔保,致丙○○陷於錯誤,而先後於105年5月至6月間 在前揭摩斯漢堡店將現金合計380萬元交付戊○○;②復於105 年7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假冒「○○○」之名義以不詳方式製 作其上載有「存款戶名7-82防空砲」、「受款人航空601旅 」等語、偽簽之「○○○」署押及偽造之不詳印文各1枚而票面 金額為3,000萬元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照片檔案,用以 表示其等具有上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債權之意,而偽造 該等準私文書,隨後在前揭摩斯漢堡店,推由戊○○向丙○○佯 稱: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欲換取現金云云,並以不詳設 備將前開偽造之準私文書傳送予丙○○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 「○○○」及財政部對於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管理之正確性 ,惟因丙○○認金額過大而未再予出借款項;③又於105年7月 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推由戊○○向丙○○佯稱:另有金主願借款
予戊○○之叔叔1,800萬元,需有抵押物及由抵押物設定義務 人擔任共同借款人云云,並當場提出事先打字列印之借款及 還款計畫流程同意書請丙○○填寫,復在該文書空白處記載「 此為借款計畫,尚未執行,但因金主要求先過目……正本由○○ ○……先行帶走,此為副本但做證明尚未執行」等文字並偽簽 「洪宇浩」之署押1枚及填載虛構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用 以表示確有金主欲執行此等借款計畫及「○○○」見證該文書 內容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該等偽造之私文書交付 丙○○而行使之,惟因丙○○起疑而暫未辦理。嗣丙○○提示前揭 台中商業銀行新莊分行支票而遭退票,戊○○復一再推託而無 法偕同「
○○○」出面與丙○○協商前揭債務,始悉上情。二、案經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暨同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戊○○、乙○○(以下合稱被告2人)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均不爭 執此部分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及第2項 ,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對被害人庚○○所為犯行,辯稱: 伊均不知情等語;被告戊○○則就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 偽造公文書等部分為認罪之表示,惟辯稱:臺中高分院104 年度選上字第55號案件於105年1月間判決後,庚○○向○○○表 示非常生氣並要求伊等給他一個交代,那之後庚○○就沒有再 給過伊等任何的錢,伊等向庚○○收錢均是在該判決以前,且 在萬和宮僅先後收到80萬元、20萬元,又伊等並未以招待中 選會官員為由要求庚○○提供烏魚子、魚翅及茶葉,伊等僅取 得庚○○贈送之伴手禮2盒魚翅及7罐茶葉
,另伊等向庚○○詐欺收錢時乙○○均不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 117至120、465、477至481頁)。經查: ⒈被告戊○○係○○○及被告乙○○之子,被告乙○○則係洪金毅之配偶 ;被害人庚○○曾因前開選舉而涉訟,其民事部分及刑事部分 均迭經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以前開各該案件審理,○○○及
被告戊○○見此情形,曾聯繫○○○、○○○引介與被害人庚○○洽談 處理該等案件,並於104年10月至105年1月之期間在前開各 該地點,共同向被害人庚○○施以前開①至③所示有關要求交付 現金部分之詐術,致被害人庚○○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 及被告戊○○前開現金90萬元、160萬元、270萬元、470萬元 ,並交付○○○前開現金30萬元作為委任費用,再由○○○將其中 5萬元交付○○○作為介紹費用;且○○○及被告戊○○於臺中高分 院104年度選上字第55號案件判決後,曾為搪塞被害人庚○○ 及製造前揭假象而以前開④所示手法偽造上開公文書並行使 之
;又○○○及被告戊○○曾在萬和宮前向被害人庚○○收受前揭80 萬元現金,被害人庚○○亦曾交付前揭款項委請海派酒店幹部 安排服務小姐由○○○、○○○載送至上開臺中金典酒店提供招待 服務,而被告戊○○曾接受該等服務;被害人庚○○復於105年2 月18日安排○○○陪同○○○及被告戊○○至臺北,過程中發覺○○○ 及被告戊○○一再推託且行徑有異,並於105年4月20日得知上 開刑事案件經臺中高分院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其罪刑,乃 確認自己受騙。上開各節
,均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有證人即被害人庚○○、證人○○○ 、○○○、○○○、○○○、○○○、○○○、○○○、○○○、辛○○、○○○、○○○ 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參(見調查局卷第11至 23、49至52頁、他1146卷一第15至18、68至69、82至85、93 至96、100至104、113至120、126至127、237至245、248至2 50、271至279、281至289頁、卷二第18至20、36至44、73至 74、85至90頁、偵18834卷第13至17、125至126、133至134 、195至196、203至204頁、本院卷第220至237頁),另有10 5年2月18日南天古佛寺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錄音譯文、被 告戊○○之照片、被害人庚○○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各該銀行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本院96年度易字第2675號、 庚○○所涉前揭各該案件等判決書查詢資料、國道高速公路通 行明細、前揭偽造之裁判主文翻拍照片、律師事務所收入明 細表、民事委任書及存根各1份存卷可參(見他1146卷一第1 9至63、96、170至178、191至217、222至233、290至295頁 、偵18834卷第197至200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而被告2人確有與○○○共同向被害人庚○○為前揭3人以上詐欺取 財、3人以上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節,迭據被害人 庚○○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104年10月初○○○帶著 ○○○、○○○及戊○○來找伊說要幫忙伊解決民事當選無效及刑事 賄選的官司,當時兩件案件都剛上訴
,○○○表示他法界很熟,說他之前就是為了幫人處理事情被
關1年多,當時還有法官跳下去當律師的○○○被交保500萬元 ,他說臺中高分院發言人即刑事庭庭長○○○和○○○跟他像兄弟 一樣,戊○○都在大胖伯伯即○○○那邊學習法律、以後要考司 法官,又說當選無效的官司上訴後一定是在35庭或36庭審理 ,兩庭法官他都有辦法疏通,可以找○○○打點審理法官,戊○ ○也說他在大胖伯伯那邊幫忙,他們父子一定會盡力叫大胖 伯伯把這件事情處理好,○○○也先向伊索取民事部分索賄前 金90萬元,說○○○要帶35庭及36庭的法官去吃飯買禮物可能 需要用個錢,伊就於104年10月中旬某日提款後在南天古佛 寺辦公室交付90萬元予○○○及戊○○,○○○也在場,後來接到民 事庭傳票,民事部分確實在35庭開庭,承審法官為○○○、○○○ 及○○○,不久○○○說○○○說承審法官拿430萬元就會判伊當選有 效,○○○並介紹說臺北的律師○○○與審理法官○○○、○○○常在一 起打高爾夫球都很熟,亦可透過他打點法官,透過○○○、○○○ 與審理法官溝通後伊都不用出庭就可以打贏官司,還提到○○ ○的老家,伊打聽後屬實才相信○○○及戊○○,就在南天古佛寺 泡茶間拿伊保險箱的錢160萬元給○○○及戊○○,後來○○○及戊○ ○就陪同伊到臺北找○○○,○○○向伊收律師費30萬元,○○○說這 包括要打高爾夫球時請法官吃飯及打點的車馬費,伊又於10 4年11月間向○○○調錢,並於104年11月9日隔幾天在南天古佛 寺泡茶間拿270萬元給○○○及戊○○,○○○都在場,伊拿270萬元 給○○○及戊○○時乙○○也在場,乙○○還向伊表示伊算是遇到貴 人、他老公把伊當親人一樣這件事一定會幫伊處理好,且說 ○○○把戊○○當親生兒子一樣對待、會介紹○○○與伊見面吃飯, 當時○○○則說雖然分案在那個庭審判是電腦在分沒錯但也可 以上下其手、到時會叫○○○幫忙處理
,戊○○在旁說他大胖阿伯如何厲害,然後伊就將270萬元拿 到車上給○○○,○○○叫伊交給乙○○,乙○○就將錢收下,他們3 人就回臺中了,之後伊接到刑事庭的傳票剛好是○○○主審, 伊那時候就很高興怎麼這麼厲害,就完全相信○○○的話,那 天○○○及戊○○來南天古佛寺裡,戊○○說大胖阿伯有實力吧,○ ○○說○○○包括兩個法官○○○、○○○共要470萬元才能擺平官司, 還要求請客送烏魚子、魚翅及紅茶等禮品要伊準備好,伊隔 幾天先與○○○在南天古佛寺交付○○○及戊○○烏魚子20斤、魚翅 20盒及紅茶20斤,又向伊弟弟○○○貸款430萬元,並於104年1 1月19日南天古佛寺廟會宴客前湊齊470萬元後一次交給○○○ ,當時○○○、○○○、乙○○、戊○○及○○○都在場,之後105年1月2 5日臺中高分院判當選無效,伊很生氣問說怎麼會錢拿去判 當選無效,洪金毅及戊○○就說要問大胖伯伯怎麼會這樣,隔 幾天就回答伊說錢的部分○○○和○○○有拿
,○○○不拿,就直接發布說當選無效,過了幾天○○○及戊○○拿 了一份改判當選有效的文件到南天古佛寺泡茶間給伊,說是 貼在法院公告欄撕下來的,伊說撕下來會犯法、拍照就好為 什麼要撕下來,伊與○○○、○○○及戊○○等人就去臺中高分院看 公告,伊在復興路麥當勞等,○○○及戊○○等人就過去拍公告 ,又105年2月初某日收到中選會的函文停止職務及追繳當選 補助金,伊問○○○父子怎麼會這樣
,○○○說可能是收到判決,並說中選會主委跟伊很好,跟○○○ 及○○○也很好,說會上臺北找他一趟,然後就說這些日子伊 等一家人替伊跑來跑去都義務幫忙,但也要生活,是否能拿 80萬元給他們,伊隔天就請司機○○○載伊前往萬和宮前交付 他們80萬元,隔兩天○○○說臺北那邊講好了沒問題,但這幾 天中選會主委及幾個委員要來臺中休假,會拜訪○○○、○○○及 ○○○父子,叫伊是否能安排叫幾個小姐陪他們,及叫伊是否 再買些像上次的地方名產送他們,伊就請○○○及○○前往海派 酒店,請帶班小姐安排2名小姐送到臺中市金典酒店樓下4次 ,由○○○告訴小姐房號由小姐自行上樓,費用是每名小姐每 次2萬6,000元全由伊支出
,伊又拿了留存的紅茶20斤、烏魚子20斤及魚翅20盒送他們 ,也是○○○父子到南天古佛寺載,伊與○○幫忙搬上○○○的車, 當天○○○又說中選會那天要再重新行文要經過很多委員,要 再拿260萬元疏通各位委員,當時伊心中已很懷疑了,但想 到伊多次請神明降駕指示也說○○○一家人是伊的貴人,伊就 請司機○○○載伊前往萬和宮前交付○○○260萬元,○○○再叫戊○○ 放入背包,之後伊一直催○○○父子怎麼還沒寄文去議會更改 ,伊才於105年2月18日早上叫○○○聯絡洪金毅父子一同坐高 鐵上中選會找主委問清楚
,○○○電話中跟伊說他等○○○父子上樓找中選會主委談了幾個 小時都沒消息,又說○○○父子有很大的問題,因他叫戊○○打 電話給中選會主委,卻無意中發現戊○○手機根本沒有打給任 何人卻對著手機像和對方有人在講話,伊就叫他們馬上坐高 鐵回來,○○○在高鐵上也拍到○○○及戊○○兩人在哭,回來後伊 開始追問○○○父子為什麼要把伊裝肖仔、哭什麼,他們說中 選會委員騙他們避不見面,戊○○說○○○打也不通,怕沒給伊 交代會出事,才嚇到打給乙○○辭別,○○○說讓他回去找○○○及 ○○○一起商量要怎麼處理,爭執到最後就叫○○○載他們父子回 家了,每次打電話給○○○都說不是在小朱即○○○就是在大胖即 ○○○那討論,過沒多久刑事審判終結辯論,105年4月20日判 決前伊一直打給○○○都不接電話,之後○○○就關機找不到人了 等語歷歷(見他1146卷一第15至18、68至69、93至96、100
至104、237至245、248至250頁、本院卷第220至237頁)。 ⒊且被害人庚○○之前揭證述,核與證人○○○於調詢時證稱 :伊曾於105年1月底有2次與庚○○一同前往萬和宮送錢給○○○ 父子,第1次要下車前庚○○將裝錢之牛皮紙袋交給伊要伊確 認是否為80萬元,伊告訴他款項是80萬元沒錯,庚○○就將該 等款項裝好交給在萬和宮側門等候的○○○父子 ,第2次庚○○沒有叫伊幫忙點錢,但有跟伊說金額是200多萬 元等語(見偵18834卷第125至126頁),以及證人○○○於調詢 及偵訊時證稱:伊是在南天古佛寺認識乙○○,當時乙○○是陪 同○○○及被告戊○○談論解決庚○○司法案件 ,有時伊會在場、有時他們會叫伊出去,伊在南天古佛寺見 過乙○○至少有6次,因當時錢都是伊去提領籌措的,有1次庚 ○○交付400多萬元給○○○父子,乙○○在旁邊感覺很高興就表示 事情處理完會介紹○○○一起吃飯,官司他們父子會盡全力幫 忙處理好,另伊也曾一起與庚○○在南天古佛寺將烏魚子、魚 翅及茶葉等搬上○○○的車子,伊記得後車廂及後座都塞滿了 ,一共交付2次等語(見偵18834卷第203至204頁、他1146卷 一第83頁)均大致相符,復有被害人庚○○所提出105年1月間 購買烏魚子、排翅及茶葉等禮品之送貨單及收據各1份在卷 可參(見他1146卷一第97至98頁);參以被告戊○○於偵訊時 亦曾自承與洪金毅一同前往萬和宮向被害人庚○○先後拿取80 萬元、260萬元之款項,且有請被害人庚○○準備魚翅、烏魚 子及紅茶等禮品要送給相關承辦法官及官員(見他1146卷二 第29至34頁),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述曾多次與 ○○○及被告戊○○前往南天古佛寺與被害人庚○○之小兒子玩、 參加南天古佛寺舉辦之福宴及看表演(見本院卷第117至119 頁),被害人庚○○復前於105年5月10日即發送手機簡訊予○○ ○,內容略以:「你們父子如不下來面對講清楚?我就算花 再多的金錢和心血,也要把你們三個父母子找出來?你們讓 我太恨了?虧我對你們一家人那麼好?你們真的比畜生還不 如?一輩子從沒有這樣恨過人?你們這一家,詐騙集團,錢 慢慢花,才不會以後沒得花?」等語,有該等手機簡訊翻拍 照片存卷可參(
見他1146卷一第58至59頁),而提及其欲找出被告2人及○○○ 、一家人均係詐騙集團等情,俱與被害人庚○○前揭所述其曾 為行賄○○○等人所指承辦法官及中選會委員而先後交付○○○及 被告戊○○前揭現金260萬元、烏魚子40斤、魚翅40盒及紅茶4 0斤等財物,且被告乙○○亦涉案而曾與○○○、被告戊○○在南天 古佛寺共同對其告以前揭不實話術等節可相互印證,足徵被 害人庚○○前揭所述確屬有據,應係出於親身經歷所言。此外
,證人辛○○於調詢時明確證稱
:伊曾於105年2月間即農曆過年期間由林汝薇安排前往金典 酒店,客人指定伊等到房間服務,由○○○及○○○接送,庚○○有 交代司機交給伊1瓶洋酒、1盤烏魚子及1盤螃蟹讓伊和客人 一起吃,叫伊好好招待他的客人,後來庚○○曾買伊全場去問 伊關於他該次所招待的對象是何人,並拿相片給伊指認,伊 一看就認出是戊○○等語,證人○○○於調詢時則證稱:伊曾於1 05年2月間即農曆過年前後某日由○○○及○○○接送出場,2次都 是去金典酒店服務,戊○○就是伊去金典酒店服務的對象等語 (見他1146卷一第115至116、118至119頁),可見被害人庚 ○○確於105年2月農曆年間慎重安排辛○○、○○○等服務小姐前 往前揭酒店提供招待服務
,且被害人庚○○事先不知情所招待者係被告戊○○,事後甚至 為確認所招待者為何人而購買辛○○之服務時數,此亦與被害 人庚○○前揭所述其曾於105年2月間為行賄○○○等人所指承辦 法官及中選會委員而提供該等招待服務乙節吻合 ;再佐以洪金毅確係於105年2月底起至同年4月間多次發送 手機簡訊予被害人庚○○,內容不乏:「有在追了一定會給你 一個圓滿的結果」、「我們並沒有要騙你跟玩你我們只是幫 忙轉答而已人家跟我們說什麼我們就跟你轉答而已」、「 他們剛剛說薪資下星期會在發回去給你不會讓你被停權」、 「他們剛剛說今天開會沒有通知你是因為文件延宕的問題不 過他們會補資料給你並請你過去開會還有積欠研究費跟助理 費一並給你完成後我們也會去跟你解釋」、「他們說已經差 不多完成了我們回中部後也會特別過去跟你報告事情的經過 」、「這幾天就能完成因為北部的事情還沒完成我們要過去 前會跟你聯絡」、「他們非常肯定本週一定能完成」、「我 們在等他們拿影本給我們拿到就過去了」、「我們拿到了什 麼時候能過去收到回一下」、「大哥我們一定會把事情處理 到沒有你的事情不會有問題的」等語,有前揭手機簡訊翻拍 照片存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81至101頁),顯示○○○等人於 105年2月底至同年4月間仍持續以前揭不實話術推託而誆騙 被害人庚○○,此亦與被害人庚○○前揭所述係直至105年2月初 仍有交付前揭財物以疏通中選會委員重新行文使其恢復議員 職務乙節得以勾稽,益徵被害人庚○○上開證述信實可採,應 與客觀事實相符。從而,被害人庚○○應有如犯罪事實欄一、 ㈠所載遭被告2人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情 形,堪可認定。
⒋至被告2人固各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其等所辯有關被告乙○○對 於○○○及被告戊○○所為並不知情乙節,均顯與前述各該客觀
事證不能合致,業如前述,自均非可採;況被告戊○○於調詢 及偵訊時自承其於105年2月18日與○○○、○○○等人乘車返回臺 中途中,曾以電話聯繫給被告乙○○哭訴表示如不盡快退還部 分律師費用及談妥如何賠償被害人庚○○之損失可能會無法回 家等語(見偵18834卷第24至25、45頁),另有前揭被告戊○ ○當時之照片在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61至63頁),已可見 被告戊○○會與被告乙○○討論本案情節,佐以被告乙○○於調詢 時猶完全否認曾前往南天古佛寺或參與該寺廟會請客活動、 認識被害人庚○○等語(見偵18334卷第47至48頁),嗣始於 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曾數次與○○○及被告戊○○前往南 天古佛寺與被害人庚○○之小兒子玩、參加福宴及看表演等語 (見偵18334卷第56頁、本院卷第117至119頁),亦顯被告 乙○○情虛而有所掩飾,是被告2人此部分所辯,均非可採。 又被告戊○○前揭所辯於105年1月判決後即未再收受被害人庚 ○○任何給付
、未告知被害人庚○○要招待中選會委員及未收取現金260萬 元、烏魚子、魚翅及紅茶茶葉等節,均與前揭證人辛○○ 、○○○、○○○及○○○等人所述時間及經過情形不符,亦與其自 己前揭於偵訊時所述迥異,自難憑採。是以,被告2人上開 所辯不足資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調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18834卷第22至23頁、他1146卷 二第26至27、32頁、本院卷第124、493頁),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丁○○、證人○○○、庚○○、羅○○、○○○於調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調查局卷第3至5
、11至23、49至52頁、他1146卷一第16至17、80至83、93至 94、246頁、偵18834卷第14、201至202頁頁、見本院卷第23 6至238頁),並有丁○○提出其標會籌款之互助會名單、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書查詢資料及國道高速公 路通行明細等件各1份附卷可參(見調查局卷第7頁、他1146 卷一第190至191、290至292頁),已足認被告戊○○之任意性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㈢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496至497頁),核與告訴人丙○○、證人即丙○○之助理 ○○○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 見他9127卷第87至91、121至125、153至159、211至215頁、 本院卷第362至385頁),並有前揭借款及還款計畫流程同意 書、各該支票影本、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退
票等明細、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圖、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照 片列印資料、戊○○使用之車輛照片、告訴人丙○○與被告戊○○ 間之通話錄音譯文及國庫支票新聞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 (見他9127卷第9至17、25至44、49至79、195、205至209、 217至221、343至352頁、偵3348卷第99至100頁),已足認 被告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戊○○等人此部分詐得款項係合計390萬元,且告訴人丙○○亦 於108年9月26日調詢時曾證稱其就此實際交付被告戊○○合計 390萬元(見他9127卷第157頁),惟告訴人丙○○此前已於距 離案發時較近之108年1月3日偵訊時明確證稱:開100萬元的 票,伊實際上給95萬元等語(見他9127卷第88頁),衡情告 訴人丙○○此部分記憶應較為深刻正確
,依卷存事證復無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丙○○確係交付被告戊 ○○合計390萬元而非合計380萬元(計算式:95萬元×4=380萬 元),爰就告訴人丙○○此部分交付之款項認定如犯罪事實欄 所示,並更正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載,併此敘明。另公訴意旨 雖認被告戊○○等人係對告訴人丙○○行使偽造之國庫機關專戶 存款支票影本,惟被告戊○○係將前揭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 照片檔案傳送予告訴人丙○○乙節,業據證人吳冠霖於調詢時 證述明確(見他9127卷第215頁),並有前揭國庫國庫機關 專戶存款支票照片列印資料附卷可參(見他9127卷第217頁 ),自堪認定,爰就被告戊○○此部分所為認定如犯罪事實欄 所示,並更正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載,附此敘明。而被告戊○○ 固曾行使前揭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照片檔案,惟本案並未 查扣相關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依卷存事證無從證明該等 照片檔案係以偽造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後再予拍攝之方式 製作,且以目前技術而言亦可能直接偽造照片檔案,本案自 尚不能認定被告戊○○等人有何偽造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之 行為;又該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照片檔案本身不能據以 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翻拍照片檔案與 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單憑被告戊○○與洪金毅偽造該等 照片檔案之事實,尚不能認與偽造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相 當,惟因該等照片檔案之電磁紀錄仍具有支票外觀,不失為 表示債權之文書,且其內容俱係虛構,自仍係偽造之準私文 書,亦附此敘明(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 照)。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所為上開各犯行堪以 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之
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觸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 ,即學理上所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 文書之性質準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2人就犯 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戊○○就犯罪事實欄一 、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戊○○就 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2人與 洪金毅間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 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被告戊○○與 ○○○間就犯罪事實欄一、㈡及一、㈢所為各該詐欺取財及行使 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庚○○ 實行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詐欺取財犯行 ,為間接正犯。被告2人與○○○偽造公文書均係行使偽造公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戊○○與○○○偽造前揭「○○○」及「○○○」之署押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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