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9年度,15號
TCDM,109,交訴,15,2022042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平河



選任辯護人 許舒凱律師
輔 佐 人 陳素娥 年籍詳卷
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
8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施平河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1年4月 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附件起訴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