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9號
PHDV,111,補,49,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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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夏登
夏嬰
夏勅
夏福
夏維新
夏文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夏琬晴
被 告 夏文強
夏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7萬8,297元(計算式:588.43㎡×1,100元/㎡+
1194.72㎡×1,700元/㎡=267萬8,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532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
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陳報最新之門牌號碼澎湖縣○○鄉○○00○0○00○0號房屋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
權利全部、勿遮隱)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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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