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許卜
被 告 呂豐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許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許卜因被告呂豐全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澎湖地檢署傳喚、拘提均未到 案,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之規定,應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澎湖地檢署 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 ,有澎湖地檢署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由澎湖地檢署執 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 依法到案執行,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無在監、押一節,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澎湖地檢署送達證書、 點名單、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檢察官按址通 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 同被告到案執行一情,並有澎湖地檢署函在卷足憑,足認被 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