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康智雄
代 理 人 康德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遺失,茲已向該 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 第4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刊登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4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10年12月17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0年12月20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經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 ,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 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13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15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17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33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36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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