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04號
CTDV,111,除,104,202204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 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 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 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月26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12月2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經本院於同年月6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 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及11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 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1年3月6日,為星期日,依 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3月30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216

1/1頁


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