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0號
CTDV,111,訴,300,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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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陳宣孝
被 告 黃郁媞
王毓雯
王俐蓉
劉家妤
邱俊霈
洪堂閔
黃殿儀
楊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3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上開裁定已於111年3月24日合法 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上開裁定之送達證 書、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足憑,是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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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