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5號
CTDV,111,訴,125,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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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莊政潔
李東銘
被 告 王惠雅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被 告 王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11時整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11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6月8日上 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宣判,爰依上開規定,變更 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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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