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號
CTDV,111,補,48,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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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楊俊斌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法扶律師)
林怡廷律師(法扶律師)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俊宏
楊俊誌
楊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准予分割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441元(各該
計算明細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又原告
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麗緞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建物建號 土地/建物面積 11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11年房屋課稅現值 謄本記載原告之權利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新台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91.07㎡ 28,000元/㎡ 475/40000 130,031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08㎡ 28,000元/㎡ 1/4 420,56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 總面積: 140.6㎡ 275,400元 1/4 68,850元 合計:619,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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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