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8號
CTDV,111,補,278,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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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維晏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余思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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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