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趙麗娟
被 告 李龍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3
樓之2房屋內浴室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75元(即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