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5號
CTDV,111,補,23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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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臺中市現代五項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乾
被 告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會員關係存在,核原告之
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
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
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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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