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朱百強律師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
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
RY CO.,LTD.)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張天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FUTURE LIFE INOVATION AND ECONOMICS LABORATORY CO.,LTD.)」。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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