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75號
CTDV,111,司票,47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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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劉威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稚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檢附之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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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