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75號聲 請 人 劉威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稚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台端檢附之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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