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68號
CTDV,111,司票,46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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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109342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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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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