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68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粟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嘉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票據號碼109342本票原本到院供辦。二、相對人吳森豊(原名:吳森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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