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70號聲 請 人 簡良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博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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