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SPANOL MELCHIE AGBAYANI(梅爾琪)、BULA
C MAYA CUMALING(瑪雅)、GALVAN GLAIZA RAMOS(萊莎)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票到期日及提示日為何?(台端所載為本票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