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8號
CTDV,111,司拍,38,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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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簡良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博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博文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美濃段4555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郭博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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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