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鐘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
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參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
玖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柒仟零陸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
點六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
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六
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
壹拾壹萬參仟貳佰玖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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