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05號
CTDV,111,司促,4705,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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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陳政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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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