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87號
CTDV,111,司促,4687,202204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

債 權 人 堅伯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大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伯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