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37號
CTDV,111,司促,4637,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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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茂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
三、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
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 日農
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說明所載,所稱「逾期本金部分
」係指該筆借款未依約還本繳息之全部本金餘額;所稱「逾
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分依約計息標準計收之應
付利息,則貴會請求之違約金是否逾期六個月以內應為(利
息即280,935元× 2.67﹪)×2.67﹪,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為
(利息即280,935元×2.91﹪)×2.91﹪?)
四、債務人吳茂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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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