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張國璽
債 務 人 張瑜芳
李自毅
張仲緯 住雲林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零貳佰壹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