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06號
CTDV,111,司促,4606,2022042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務 人 李彥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