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05號
CTDV,111,司促,4605,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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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債 權 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
二、請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110年1月保養費3,000元及維修費270
元等債權相關釋明文件(如收據、統一發票等)。
三、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吳永森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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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