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90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寶玉、許輝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債務人劉寶玉、許輝雄之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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