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510號
CTDV,111,司促,4510,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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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盧詩雯渝湘酸辣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七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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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