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02號
CTDV,111,司促,4302,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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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吳偉正
債 務 人 林峻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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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