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55號
CTDV,111,司促,415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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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鐘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止,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仟
參佰壹拾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伍元,第三個
月以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止,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柒拾元,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以
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柒拾元,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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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