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52號
CTDV,111,司促,4152,202204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方韋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