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45號
CTDV,111,司促,4145,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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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碧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見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足之第一類建物謄本(門牌號
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三、貴委員會提出之催告繳納管理費係由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
提出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或簽收信件之簽收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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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