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42號
CTDV,111,司促,4142,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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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健龍邱健龍於民國109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11年04月08日止累計57,223元正未給付,其中56,951元
為本金;2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951元 徐健龍邱健龍 自民國111年04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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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