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07號
CTDV,111,司促,4007,202204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07號

債 權 人 顏睨珍
債 務 人 A01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顏○○ (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