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96號
CTDV,111,司促,3996,2022041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96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 務 人 莊雅萍

薛靜祥

一、債務人莊雅萍薛靜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
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莊雅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