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昱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致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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