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14號
CTDV,111,司促,3914,2022041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9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昱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致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