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1號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靖凱(原名:徐誠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銀行之帳目明細表。
二、債務人徐靖凱(原名:徐誠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