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14號
CTDV,111,司促,3714,202204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毛源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