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18號
CTDV,111,司促,3618,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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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吳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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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