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銘(原名:陳建誠)兼陳萬春之繼承人、
陳貞秀即陳萬春之繼承人、陳貞玉即陳萬春之繼承人、陳貞慧即
陳萬春之繼承人、黃怡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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