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464號
CTDV,111,司促,3464,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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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銘(原名:陳建誠)兼陳萬春之繼承人、
陳貞秀陳萬春之繼承人、陳貞玉陳萬春之繼承人、陳貞慧
陳萬春之繼承人、黃怡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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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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