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曾雲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
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次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
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
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
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
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
,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
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
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再按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
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舉證本件係屬有確定
期限之給付,或前曾催告債務人給付,揆諸前開規定,債權
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又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債權人未提出資費方
案快樂通888型專案補貼款帳單,無法確認專案補貼款金額 ,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正,亦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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