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2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黃城富
楊沙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