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33號
CTDV,111,司促,3333,202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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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芷騏(原名:陳逸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芷騏(原名:陳逸如)於民國95年08月28日向聲
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19517元及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0
00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3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517元 陳芷騏(原名:陳逸如)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0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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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