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債 務 人 AO1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AO2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AO3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債 務 人 AO4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洪○○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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